最近綠電產業圈發生一件很尷尬又讓人氣憤的事。
xx能源公司主述一種「聽起來很專業,實際上完全不對」的話術,現在不但在台灣繼續混淆胡講,甚至在工研院辦的國際線上會議演講,也一樣搬出這套胡話說法,結果被海外專業台商直接打臉。
我覺得這不是單一公司的問題,而是台灣「漂綠文化」與「話術行銷凌駕專業」的縮影。所以我整理幾個最常聽到的話術,大家一起來看看到底錯在哪裡,也提醒企業主別再被話術給套了。
話術一:TIGR-REC 是Apple 指定唯一使用的綠電憑證
你可能聽過這句行銷口號,這其實是斷章取義。
Apple 的真正要求是:憑證要來自與用電地區相同的市場或電網。像 I-REC、T-REC、GO 這些平台都可以用,重點是「地理連結」。
Apple 從沒說過「只能用 TIGR」何來指定唯一呢?
Apple HQ在北美,就北美的TIGR可以買,僅此!
把 Apple 拿來當話術背書,真的很混淆及誤導大眾視聽。
話術二:號稱TIGR-REC 是全球最大、最多企業使用的綠電憑證?
實際上呢?
2023 年全球再生能源憑證發行量:
I-REC:2.83 億張
TIGR:不到 1 千萬張
這叫「全球最多企業使用」?這種說法要嘛是沒做功課,要嘛是故意誤導。
一個專業公會的頭,且專業綠能公司.....講出了,最不專業的話!
話術三:TIGR-REC 是唯一能線上追蹤的憑證?
然後呢?這公會幹部代表,結果在工研院主辦的線上演講,被台商給打臉了!
東南亞企業、台商代表直接反駁:
「 I-REC 不是也可以追縱嗎?」
「不是你說的唯一?」
結果該代表講不出所以然,只能讓主持人趕快切回技術面講解,整場空氣一度凝結。
話術四:TIGR-REC 可以跨國使用?
這是最有風險的一句話。
他們都說:「 TIGR 是國際憑證平台,可以跨國使用,沒有問題!」
這聽起來很有保障,但根本與事實違背,買一定可以買,有管轄範圍限制的。
真相如下:
根據 GHG Protocol、CDP、SBTi、RE100 等國際準則:
EACs 要與用電地點有地理、市場邊界關聯;
不能任意跨國使用,除非你是在像新加坡這種「沒綠電的特殊市場」;跨國使用還要揭露清楚、符合政策互認(二國MRA) 、以LoA作為二國NDC的CA 相應調整!
真的按照他的方式做,不僅不合規,而且還會產生NDC重複計算的問題!
所以在台灣的企業用海外的 TIGR,然後跟國際用來證明,說這是自己用綠電的證明,是會被打槍的。
更荒謬的是:這些錯誤是「從專業綠能公司的老閭口中」講出來的!
讓人最失望的是:
說出這些話術的人,不是單一公司,而是「代表台灣某綠能產業的公會理事長!」;
而這位理事長,正好就是那家推 TIGR-REC 的公司的執行長。
也就是說:同一個人,一手賣TIGR-REC,一手利用公會名義,來幫自己公司推的TIGR-REC抬轎。
你能接受一個 supposed to be「產業中立」的公會變成這樣?
還有,在國際線上講演被打臉,丟的是誰的臉? 主辦方工研院嗎?
在工研院那場會議上的表現,讓與會的國際企業都感到震驚。
他們以為台灣是亞太區的綠電模範;
卻看到我們的代表,講出連基礎都錯的資訊;
還有人在會後私下說:「這些人到底懂不懂 CDP?」
這不只是某家公司的丟臉,是整個「台灣綠電產業」的公信力被破壞。
我們可以怎麼辦?
拒絕話術綁架,把憑證查證搞清楚
憑證來源地在哪?和你用電的國家有關係嗎?有電網連結嗎?
要求公會回歸中立,公開說明支持憑證的依據
如果你是會員企業,更應該要求協會不要再當業者代言人。
政府應該建立公開揭露制度
憑證應說明:是哪個平台、在哪裡發、給誰用、怎麼註銷。
別再讓「錯的人」代表台灣
否則永續這條路,我們會輸在國際信任的起跑點。
是合於,用電地區相同電網!
與大大說的剛好相反,不過在此之前,兩個國家必須要有MRA 交換協議 ,最少也要LoA,不然的話不容易被承認!
雖然綠電憑証,不是碳信用,畢竟也是另外一個國家的減緩成果!
理論上,還是需要國家減緩成果的審計帳務上的CA相應調整! 這牽扯到兩國外交、法令政策及技術要配合的上,難度很高!
但不失一個主意!
部長說的綠電電廠,如果有入菲律賓賓的電網,就一定是當然的NDC,也就是減緩成果MO!
這就是巴黎協議第4與6.2條原則,如果是我們台灣投資,那就會符合第6.8條的原則。
話說回來,台灣並非UNFCCC 的CMA,能不能這樣子操作? 我也不知道。
ghoti wrote:
前陣子經濟部...(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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