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上來請教版上的先進國稅局可以這樣做嗎
小弟的公司是作公共工程的
小弟的公司成立5年 簡稱A公司
另一間公司成立16年 簡稱B公司
B公司於2年前承攬A公司發包的工程
期間約4個月
並開立發票向本公司請領工程款
後面兩間公司未再合作
2個月前因B公司被查出販賣發票
因此國稅局來文A公司要求查核A、B公司
之間的合約、發票及資金流向等
查核完A公司後一切正常沒有逃漏稅等事宜
但是國稅局人員表示
不論有沒有查到A公司逃漏稅等事宜
他們認定A公司就是有
表示要A公司接受補稅
+罰金補稅的兩倍
等於一次罰本稅的3倍金額
小弟的老闆知道後氣炸了
說B公司賣發票是B公司的事
既然查核我們沒有逃漏稅等事宜為何還要罰我們
國稅局人員又表示
B公司負責人已經找不到了
所以追溯期內(好像是5年)一 律認定為買發票逃漏稅全部都罰
要我們公司簽認一張
承認逃漏稅並答應受罰的表格
我老闆覺得這樣就像被搶一樣
所以小弟公司打算提起行政訴訟討回公道
今天會計師打電話過來轉述國稅局人員的話說
如果我們公司要提行政訴訟
不簽認罪書給他
害他沒辦法結案的話
他就要扣我們公司的發票(就是不讓我們公司領發票了)
PS:發票是每2個月向國稅局購買的
一場行政訴訟要多久我們不知道
但是我們公司作公共工程的
每個月依照工程進度要開立發票向公家機關請款
但是下個月沒有發票等於公司就不用營業了

明明已經查核過沒有逃漏稅的事宜
竟然可以用這種方法
逼一間中小企業認罪
我不知道天理何在
我的老闆整個心灰意冷
剛剛口頭透露出打算把已經簽約的工程執行完後
就把公司關了
小弟也不知道怎麼安慰他
只好上來請版上的大大們指點一下迷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