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杜拜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UNFCCC COP28)上,一群自稱來自「台灣唯一官方代表」的 NGO 組織,以「突破中國封鎖、代表台灣發聲」為號召,於會場中公開宣稱推動台印合作的 REDD+ 碳權開發案(Verra Project ID 4381,位於印尼馬魯古省),並宣稱該案已完成註冊、即將產出每年百萬噸碳權。
先欣賞所謂的專家的新聞!COP28 亞洲兩大碳權實戰專家 發表台灣案例展現森林碳匯實力
https://market.ltn.com.tw/article/15424

聯合國的備份
https://unfccc-events.azureedge.net/COP28_94384/agenda
AAD YT 上的發佈!
https://youtu.be/LEt_EqOxQTA?si=oNnbinp-XZwD_b_v
各位可以好好欣賞,來自索馬利藍專家們的表演!
這群代表背景自稱為「台灣唯一官方代表」事實上是Somaliland-linked NGO,但其所提出之專案,實質上並未完成印尼任何合法碳權註冊程序,亦未登錄於 SRN 系統,與印尼環境林業部並無有效授權連結,且已遭 Verra 正式退回為「開發中(Under Development)」狀態。
令人極為遺憾的是,該團隊明知印尼自2021年即明文實施《總統令第98號》與《環境林業部令第21號》,規定所有碳專案必須登錄於SRN PPI 系統,並禁止未完成互認協議(MRA)與環境部長授權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國際碳權註冊、交易或宣傳,但該專案團隊仍在國內外多次公開場合自行編造出“註冊完成、即將取得碳權”的說法,宣稱每年可產出「1,000,000 噸碳權(VCUs)」,甚至對外募集資金、洽談碳權預購、簽署合作意向書,明顯構成誤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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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在明知不符法規情況下,仍持續對外編述虛構進展與預期產量的行徑,不僅誤導投資人,更形同為「碳權詐騙」開啟宣傳與信任鋪墊的第一步。從Verra近期信函已清楚證實:該案驗證機構已遭停權、註冊申請未被接受、專案狀態被退回開發階段、且基於印尼政策,Verra現階段無法核發任何2021年以後的VCU以及接受註冊
前印尼代表 陳忠
前印尼代表,都在印尼這麼多年了,連印尼明確的政策限制命令,都還搞不懂? 還去背書、站台一個碳權詐騙案,跌破眼鏡!
然而,這些事實卻從未在該團隊對外宣傳中揭露,反而持續透過各種說帖、簡報、記者會、UN平台等場域包裝所謂「國際認證碳權」、「國際合作成功案例」,甚至借用 UNFCCC 舞台營造可信度,欺騙並引導不明投資人錯誤判斷。
這起事件的核心問題之一,正是該專案在從未取得 Verra 註冊、PS(社會林業)申請尚未核發完成的前提下,竟對外自行定義專案為“合規合法”,並在法說會中向投資人宣稱「印尼政府已認可本授權可進行碳權交易」,甚至使用片面解讀的律師信函,作為對外背書工具。這種自證行為,實際上是對事實的編纂與誤導。
律師的實際說明內容 – 結論與建議節錄翻譯
雖然該案之 PS(社會林業)授權申請仍在進行中,但根據印尼現行法律與規定,若要進行碳抵換與碳權核發,必須完成以下步驟:
- 登記於 SRN PPI(印尼氣候變遷註冊系統)
- 由驗證單位(例如 Verra)執行氣候減緩行動的查驗程序
- 取得溫室氣體減量憑證(SPE GRK)
- 於交付碳權前,將憑證登錄於 SRN PPI
換言之,該律師意見根本並未認可其當前狀態具備碳交易資格,反而明確說明:若要合法,尚須完成上述所有程序
最後我們來欣賞一下,洪前委員,現任勞動部部長,去年的立院質詢。
https://youtu.be/PYLVajLsAU0?si=fge87ObeKYuZXpFt
最後,該案所謂「已合規」、「即將可交易」、「取得印尼官方授權」等對外用語,實質上皆為對法令、程序與授權狀態的編造性包裝。這種資訊誤導,不僅已明確違背印尼碳權法規,更可能構成對投資人、合作方及國際組織之重大欺瞞。
這封由印尼環境與林業部(MoEF)可持續林業總署(Ditjen PHPL)於2024年4月22日發出之正式回函,確實可視為目前市場中少數具有官方法律效力的正式行政意見文書,針對在印尼開展森林碳權相關活動提出以下幾點核心合法條件:
一、明確要求遵循六大印尼國家法規
(第一頁第1點):
- 總統令第98號(2021年) — 建立碳經濟價值與NDC目標連結機制
- 林業部長令第8號(2021年) — 森林經營與規劃指引
- 林業部長令第21號(2022年) — SPE-GRK及碳市場註冊規定
- 林業部長令第7號(2023年) — 碳交易治理與制度明確化
- SK.716號函(2023年6月) — 明定國際合作必須先經MRA與SRN登錄
- 巴黎協定第六條 — 國際轉讓須合規(即ITMO與LoAA)
二、合法開展森林碳交易的七大必要條件:
a. 須持有PBPH與RKUPH(森林經營與碳服務授權)
b. 碳吸收行為須符合DRAM文件規範並經UNFCCC/IPCC方法學支持
c. 行動應與印尼2030年FOLU Net Sink政策一致
d. 必須註冊於 SRN-PPI 系統並受氣候變遷總署監管
e. 驗證須由 KAN 認證之第三方機構執行
f. 須符合法定之 SPE-GRK 簽發與國內外交易程序
g. 國際交易須經政府進一步查驗與部長核准授權後始得進行
三、與福華電子 2024 年底法說會律師信內容互相印證的重點
- 「尚未取得PS不等於可以交易碳權」 — 此函明確要求PBPH 與RKUPH核准文件為前提
- 「僅提交Verra文件或申請案號,不構成合法註冊」 — 明訂須「實際完成SRN註冊」
- 「未經MRA之國際轉讓皆不具法律效力」 — 文件第2(g)點與法說會律師建議完全一致
這份由印尼政府正式簽章核發的文件證明,真正的合法程序需要具備法定授權、SRN登錄、DRAM驗證與MRA備忘錄等完整流程,並無法以「PS申請中」、「律師背書」、「自行認定已合規」等方式替代。
而4381案之所以被Verra駁回,即VVB失格!且並未取得完整正式PS授權文件,也未完成SRN註冊與MRA認可程序,更未進入合法的SPE-GRK簽發與碳權登記流程,以此卻尚在對外宣稱已完成註冊、預計年產百萬碳權,並藉機於UNFCCC COP28誤導性宣傳,已構成重大疑義並可能涉及詐欺行為。
所以,ID 4381 就從未正規合法去申請碳權開發,連資格都沒有,自然就不會有這種公文!
只要合規,在印尼申請碳權開發,就一定會有這份公文書!
而這公文要講的是,合規得要照規矩來,請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