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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一起國際級碳權詐騙!丟臉丟到聯合國UNFCCC COP28!

在2023年杜拜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UNFCCC COP28)上,一群自稱來自「台灣唯一官方代表」的 NGO 組織,以「突破中國封鎖、代表台灣發聲」為號召,於會場中公開宣稱推動台印合作的 REDD+ 碳權開發案(Verra Project ID 4381,位於印尼馬魯古省),並宣稱該案已完成註冊、即將產出每年百萬噸碳權。

先欣賞所謂的專家的新聞! 

COP28 亞洲兩大碳權實戰專家 發表台灣案例展現森林碳匯實力

https://market.ltn.com.tw/article/15424

連印尼,最基本最基本最基本的法令,都沒有遵守,這個叫做那門子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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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的備份
https://unfccc-events.azureedge.net/COP28_94384/agenda
AAD YT 上的發佈!

https://youtu.be/LEt_EqOxQTA?si=oNnbinp-XZwD_b_v
各位可以好好欣賞,來自索馬利藍專家們的表演!

這群代表背景自稱為「台灣唯一官方代表」事實上是Somaliland-linked NGO,但其所提出之專案,實質上並未完成印尼任何合法碳權註冊程序,亦未登錄於 SRN 系統,與印尼環境林業部並無有效授權連結,且已遭 Verra 正式退回為「開發中(Under Development)」狀態。

令人極為遺憾的是,該團隊明知印尼自2021年即明文實施《總統令第98號》與《環境林業部令第21號》,規定所有碳專案必須登錄於SRN PPI 系統,並禁止未完成互認協議(MRA)與環境部長授權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國際碳權註冊、交易或宣傳,但該專案團隊仍在國內外多次公開場合自行編造出“註冊完成、即將取得碳權”的說法,宣稱每年可產出「1,000,000 噸碳權(VCUs)」,甚至對外募集資金、洽談碳權預購、簽署合作意向書,明顯構成誤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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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reccessary.com/zh-tw/news/world-market/forward-electronics-pushes-for-transformation-by-selling-carbon-credits


這種在明知不符法規情況下,仍持續對外編述虛構進展與預期產量的行徑,不僅誤導投資人,更形同為「碳權詐騙」開啟宣傳與信任鋪墊的第一步。從Verra近期信函已清楚證實:該案驗證機構已遭停權、註冊申請未被接受、專案狀態被退回開發階段、且基於印尼政策,Verra現階段無法核發任何2021年以後的VCU以及接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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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印尼代表 陳忠

前印尼代表,都在印尼這麼多年了,連印尼明確的政策限制命令,都還搞不懂? 還去背書、站台一個碳權詐騙案,跌破眼鏡!


然而,這些事實卻從未在該團隊對外宣傳中揭露,反而持續透過各種說帖、簡報、記者會、UN平台等場域包裝所謂「國際認證碳權」、「國際合作成功案例」,甚至借用 UNFCCC 舞台營造可信度,欺騙並引導不明投資人錯誤判斷。


這起事件的核心問題之一,正是該專案在從未取得 Verra 註冊、PS(社會林業)申請尚未核發完成的前提下,竟對外自行定義專案為“合規合法”,並在法說會中向投資人宣稱「印尼政府已認可本授權可進行碳權交易」,甚至使用片面解讀的律師信函,作為對外背書工具。這種自證行為,實際上是對事實的編纂與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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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實際說明內容 – 結論與建議節錄翻譯

雖然該案之 PS(社會林業)授權申請仍在進行中,但根據印尼現行法律與規定,若要進行碳抵換與碳權核發,必須完成以下步驟:



  • 登記於 SRN PPI(印尼氣候變遷註冊系統)

  • 由驗證單位(例如 Verra)執行氣候減緩行動的查驗程序

  • 取得溫室氣體減量憑證(SPE GRK)

  • 於交付碳權前,將憑證登錄於 SRN PPI

換言之,該律師意見根本並未認可其當前狀態具備碳交易資格,反而明確說明:若要合法,尚須完成上述所有程序




台灣第一起國際級碳權詐騙!丟臉丟到聯合國UNFCCC COP28!
最後我們來欣賞一下,洪前委員,現任勞動部部長,去年的立院質詢。

https://youtu.be/PYLVajLsAU0?si=fge87ObeKYuZXpFt




最後,該案所謂「已合規」、「即將可交易」、「取得印尼官方授權」等對外用語,實質上皆為對法令、程序與授權狀態的編造性包裝。這種資訊誤導,不僅已明確違背印尼碳權法規,更可能構成對投資人、合作方及國際組織之重大欺瞞。


這封由印尼環境與林業部(MoEF)可持續林業總署(Ditjen PHPL)於2024年4月22日發出之正式回函,確實可視為目前市場中少數具有官方法律效力的正式行政意見文書,針對在印尼開展森林碳權相關活動提出以下幾點核心合法條件:

一、明確要求遵循六大印尼國家法規

(第一頁第1點):


  1. 總統令第98號(2021年) — 建立碳經濟價值與NDC目標連結機制
  2. 林業部長令第8號(2021年) — 森林經營與規劃指引
  3. 林業部長令第21號(2022年) — SPE-GRK及碳市場註冊規定
  4. 林業部長令第7號(2023年) — 碳交易治理與制度明確化
  5. SK.716號函(2023年6月) — 明定國際合作必須先經MRA與SRN登錄
  6. 巴黎協定第六條 — 國際轉讓須合規(即ITMO與LoAA)

二、合法開展森林碳交易的七大必要條件

a. 須持有PBPH與RKUPH(森林經營與碳服務授權)

b. 碳吸收行為須符合DRAM文件規範並經UNFCCC/IPCC方法學支持

c. 行動應與印尼2030年FOLU Net Sink政策一致

d. 必須註冊於 SRN-PPI 系統並受氣候變遷總署監管

e. 驗證須由 KAN 認證之第三方機構執行

f. 須符合法定之 SPE-GRK 簽發與國內外交易程序

g. 國際交易須經政府進一步查驗與部長核准授權後始得進行

三、與福華電子 2024 年底法說會律師信內容互相印證的重點


  • 「尚未取得PS不等於可以交易碳權」 — 此函明確要求PBPH 與RKUPH核准文件為前提

  • 「僅提交Verra文件或申請案號,不構成合法註冊」 — 明訂須「實際完成SRN註冊」

  • 「未經MRA之國際轉讓皆不具法律效力」 — 文件第2(g)點與法說會律師建議完全一致

這份由印尼政府正式簽章核發的文件證明,真正的合法程序需要具備法定授權、SRN登錄、DRAM驗證與MRA備忘錄等完整流程,並無法以「PS申請中」、「律師背書」、「自行認定已合規」等方式替代。

而4381案之所以被Verra駁回,即VVB失格!且並未取得完整正式PS授權文件,也未完成SRN註冊與MRA認可程序,更未進入合法的SPE-GRK簽發與碳權登記流程,以此卻尚在對外宣稱已完成註冊、預計年產百萬碳權,並藉機於UNFCCC COP28誤導性宣傳,已構成重大疑義並可能涉及詐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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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ID 4381 就從未正規合法去申請碳權開發,連資格都沒有,自然就不會有這種公文!
只要合規,在印尼申請碳權開發,就一定會有這份公文書!
而這公文要講的是,合規得要照規矩來,請遵守!
2025-05-03 4:35 發佈


大內宣騙到自己人的錢與權,大外宣騙多少算多少

黑,灰產業鏈才是發財方程式
bbhhaa
bbhhaa 樓主

連在印尼官方碳權平台,都沒有申請註冊過,怎會合規? 利用資訊斷層,演出國際級!印尼政府碳權開發公開平台https://srn.menlhk.go.id/index.php?r=home%2Findex

2025-05-03 13:03
bbhhaa
bbhhaa 樓主

2025-05-03 18:19
……
narcissus_tulip

舊老大鬥輸新8+9[偷笑]

2025-05-03 12:40
unochenn

綠能 碳權 騙子眼裡的大生意

2025-05-03 16:45
bbhhaa wrote:
在2023年杜拜舉行...(恕刪)

厲害,佩服,還望多報導一下事實真相喔。
bbhhaa
bbhhaa 樓主

後面還有....不過!他們首先要先解釋被退案一事!都快一個月了,連重訊都不敢報!

2025-05-03 13:04
這種要爆開不太容易喔
一邊是展現執政的權力肌肉
一邊只能用法條辛苦來批評
是很不對等的攻防呀
看看有沒有機會等政黨輪替
能阻止這種事情發生
也要期許國民黨不要扯後腿
當豬隊友那就真的慘啦
bbhhaa
bbhhaa 樓主

賴清德總統的政治導師.....官們敢辦嗎? 洪申翰委員都已經在立院舉發五個月去了.....所謂金管會一個月內會有結果? 現在結果去那裡了?

2025-05-03 13:06
一、參與 UNFCCC 並非「受邀代表」制度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機制,COP 系列會議採取「登記申請制」,任何 NGO(包括索馬利蘭名義下申請的台灣團體)皆可透過 Observer NGO 名單中的登記管道申請,經官方程序核可即可獲取入場證。

無所謂「唯一官方代表」、「受邀代表」、「被COP主辦單位邀請」這類措辭。若有人對外宣稱此類身份,極有可能屬虛構、誤導甚至包裝欺瞞。

二、環境部明確表示「無代表授權、非我國官方代表團成員」
引述 2023/12/19 中央社報導
「環境部表示,參與2023年COP28杜拜氣候峰會的代表團已於會議初期就抵達杜拜,並未授權其他任何團體或個人代表台灣政府發言或進行活動。」
這段回應等同於環境部公開否認了該團隊以「台灣官方代表」自居的正當性,並劃清官方與民間團體的角色界線。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12190309.aspx



這就是經典的「碳權漂綠詐術」操作模型
透過:
虛構國際身份(UN邀請代表)、上面解釋了....是報名申請來的!

編造註冊進度(Verra未註冊→已註冊)、現況已被退回開發中!

擴大成果預估(年百萬碳權)、印尼官方都未申請,何來碳權? 再加上他們自己找的律師自曝,PS申請中!這百萬碳權,在沒有土地使用許可下,是怎算出來的?

宣稱法令合規(用律師意見包裝,結果翻車.....反證明自己不合規)、

在聯合國場域「製造公信力」……實為索馬利欄代表,被我國環境部打臉!

最終目的即為誤導投資人、爭取資金或炒作股價。這樣的手法正是《ICVCM誠信原則》中嚴厲禁止的典型漂綠行為。
這麼重大的消息,檢調都去哪裡了,新聞也很少報導
bbhhaa
bbhhaa 樓主

我猜賴總統的老師,沒有人敢辦吧?

2025-05-03 13:30
bbhhaa
bbhhaa 樓主

謝謝,提供連結這不剛好證明他們沒有申請SRN 嗎? 您這份不完整!我等下找找。 最簡單一句話,它未曾取得Verra 註冊過,有的只是一個申請案號! 這與它們曾說過"已取得註冊"完全不符!

2025-05-03 14:15
bbhhaa
bbhhaa 樓主

這種聲明內容在混淆,他們自己不需要符合印尼的法令規範,自己定義可以不用遵守! 實際上連他們的律師,都明確告訴他們要遵守!可以參考2004年12月25日法說會資料。

2025-05-03 18:22
我們來看看去年2024/11/5日的聲明稿的第2條,看看這公司是怎麼混淆印尼明確法令的說法?
又自己編了一套說詞! 回頭再看看他們2024/12/25日法說會中,律師的回復.......這下打臉了!

2. 印尼碳信用相關監管仍持續調整中,福華智能必定會依法調適:
有關於印度尼西亞自願碳信用額度(VCC)的監管框架仍在不斷發展。 截至今天,VCC的具體法規尚未完全正式化。 雖然合規碳信用額度框架已經完成,但自願信用額度仍在與國家標準保持一致的過程中,。印尼的國家法規仍在調整中,,我們會遵照法規的發展而調整與國家標準保持一致,。 據Verra和印度尼西亞碳貿易協會的聯合工作組稱,,正在進行努力,,以協調印度尼西亞國家註冊系統與Verra的核證碳標準,(VCS)註冊,。 我們正在積極尋求在SRN PPI系統內註冊,以符合這些即將到來的法規。 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Verra的官方宣告:Verra-印度尼西亞碳貿易協會工作組(Verra)。







一、未註冊於 SRN-PPI 系統即違法(強制義務)
法源依據:Perpres 98/2021 – 第69條第1項
英文原文:
“Every Business Actor is obligated to register and report the implementation of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Action,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Action, NEK, and means of implementation in SRN PPI.”
中文翻譯:
每個商業行為主體皆有義務在 SRN PPI 系統中註冊並回報其氣候變遷減緩行動、適應行動、碳經濟(NEK)行動與執行工具。

未在 SRN 註冊,即為違法,不能開展任何碳權相關行動。

二、不註冊就不得發放碳權(SPE-GRK 或 VCU)
法源依據:Perpres 98/2021 – 第71條第3~4項
英文原文:
“Certificate of GHG Emission Reduction is issued… through the following stages:
a. registration in SRN PPI;

(4) In the event that Business Actor does not report… in SRN PPI, the Minister does not issue the Certificate of GHG Emission Reduction.”

中文翻譯:
若商業行為人未將量測結果登錄於 SRN PPI 系統,部長將不發放減量憑證(SPE-GRK)。

⟶ 未登記於 SRN,不可能取得合法碳權證書,更別說發行 VCU。

三、Verra 必須與印尼完成 MRA 才能合法註冊碳專案
法源依據:Perpres 98/2021 – 第77條第2項
英文原文: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ational carbon trading] is conducted through…
d. establishing and implementing mutual recognition cooperation;
e. registering a certification which is acknowledged by both parties into SRN PPI.”

中文翻譯:
國際碳權交易必須透過建立與執行「互認合作(MRA)」;雙方確認之證書須登錄於 SRN PPI。

⟶ 在 MRA 簽署前,Verra 無權於印尼註冊與發行 VCU,這是明文政策限制。

四、Permen LHK No. 21/2022 明確再次強調 SRN 為強制登錄系統
Pasal 42 ayat (1)
印尼原文:
“Pelaku Usaha wajib mencatatkan dan melaporkan pelaksanaan penyelenggaraan NEK pada SRN PPI.”
中文翻譯:
業者有義務在 SRN PPI 上註冊與報告碳經濟(NEK)行動之執行情況。

該公司於 2024/11/05 的聲明稿第2條 所述「正在積極尋求註冊」、「VCC法規尚未正式化」、「SRN仍在對接中」等說法,屬於錯誤敘述與混淆視聽。

因為:
1. SRN 自2021年起已強制實施,並非未完成對接階段;

2. SRN 是印尼國家憑證授權與控管平台,不註冊不得核發或交易碳權;

3. 未完成 MRA,Verra 根本不能註冊或發 VCU;

4. 自稱“完成註冊”、"取得註冊"、“即將取得每年100萬噸碳權”等說法若未能舉證,恐涉不實廣告或詐欺投資。



https://jdih.maritim.go.id/cfind/source/files/perpres/2021/perpres-nomor-98-tahun-2021-english-version.pdf
98/2021
總統令出處,英文好的可以看,人家明令的政策限制!

OverDriveMia wrote:
看完不太懂事件順序一...(恕刪)
神奇天鵝

好深奧喔 ~~ 我還是看三立好了 ! [加持]

2025-05-03 14:51
ID 4381 你完成了幾項合規申請?
歡迎專家指教?
尊重印尼官方很難嗎?
按法令規矩申請很難嗎?
當連最基本基本基本的國家法令
都不于遵守......還是那套自以為是的說法,是禁不起完整法令的挑戰!
誰騙了誰.....?
AAD、福華電子都要出面說清楚?
投資人不是笨蛋,真相是瞞不住的!

印尼境內開發 REDD+ 合法申請流程:給各位簡單了解
1.確保土地合法權利(例:獲得社會林業 PS 許可)
2.完成環境影響評估(AMDAL)
3.遵循 FPIC(自由、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4.在 SRN PPI 系統註冊專案
5.設計並執行 MRV 計畫(可與 VVB 配合驗證)
6.申請發放 SPE-GRK
7.若計畫擬進行國際交易 → 印尼政府需與 Verra 完成 MRA
8.完成 MRA 後 → 才可輸出碳權至 Verra 系統,註冊成 VCU

想了解細節可以再往下看,在印尼開發一個REDD+碳權專案並申請 Verra 認證,在進入 Verra 流程前,必須先完成印尼國內法規規定的合法前置程序,以下為Verra 前階段(即印尼境內的合法合規程序流程),這些皆為不可省略的法定程序:

印尼申請 Verra REDD+ 項目前必須完成的合法程序(Verra 前置階段)
【1】合法土地使用權與林地授權
依據法源:Perpres 98/2021, Permen LHK No. 7/2023, Permen LHK No. 21/2022

1. 必須取得下列其中一種授權:PBPH(IUPHHK-HA/HT/RE)、社會林業授權(PS)、村莊森林(HD)、或其他官方授權森林利用許可
2. 須具備:森林經營單位(PBPH)與森林利用業務工作計劃(RKUPH)

【2】註冊於 SRN-PPI(國家氣候變遷控制註冊系統)
法源依據:Perpres 98/2021 第69條、Permen LHK No. 21/2022 第42條、44條 所有氣候變遷減緩行動(含REDD+)必須先註冊於 SRN-PPI
包含以下文件與資訊:
1.項目基本資料(地點、面積、實施者等)
2.方法學選用(在SRN中選擇符合 VM0009 類型)
3. 符合 FOLU Net Sink 與國家 NDC 目標

【3】開發 DRAM 文件(Design of Mitigation Action)也就是Verra 的PDD文件
法源依據:Permen LHK No. 21/2022、Permen No. 7/2023 必須撰寫 DRAM 文件(類似 PDD,為印尼國內版的減量設計說明書)
描述:
1. 基線與情境假設
2. 減量潛力、MRV 設計
3. 預估碳減量量值、符合 NDC 邏輯

【4】第三方驗證(Validation & Verification by KAN 認證 VVB)
法源依據:Permen LHK No. 21/2022 Pasal 65, 66
1. DRAM 須由已獲印尼國家認證委員會(KAN)核可之驗證機構(VVB)進行:
2. 驗證 DRAM、監測報告與結果
3. 驗證結果送交 SRN 系統備查

【5】完成 MRV 報告與登錄於 SRN
須由實施者提交:
1. 年度監測報告(Monitoring)
2. 驗證報告(Verification)
3. 註冊於 SRN,並進入 SPE-GRK(印尼國家碳權)核發程序

【6】所有開發國際碳權(包括 REDD+ 或其他 VCS/Verra 類型專案)者,若擬將碳權出口、轉讓至國際標準平台,皆需由印尼政府與該國際標準(如 Verra)完成 MRA(互認協議),否則不得註冊、發放或轉移。
法源依據:Perpres 98/2021 Article 77, Permen LHK No. 21/2022 Pasal 68–72
1. 若目標為國際碳權(如申請 Verra):
2. 必須完成印尼與 Verra 間的 MRA(互認協議)
3. 未完成 MRA 不得對外轉移碳權或註冊於外部平台




bbhhaa wrote:
在2023年杜拜舉行...(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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