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因為需要申請公司行號需要我方提供: 房屋使用同意書 跟 房屋稅單 影本.在房屋使用同意書上租戶的會計師要求先不填寫”商業名稱) 因為還未確定名稱(未確定是否能使用), 其他部分如地址跟負責人都已提供.請問這樣程序是正常的嗎?租戶的會計有提到說這樣怕到時候填了名稱卻不能使用要重填過. 為了方便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