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如有看到這篇發文,且想要了解印尼碳權的,就是大大賺到!
自2021年以來,印尼98/2021總統令頒發以來,印尼已是碳主權國家,也就是碳權國家化!
這些年,在台灣有很多人,都號稱有印尼碳權....!
真假怎麼分? 下面會簡單說明!
印尼的碳權類型和認證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CDM/CER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依據《清潔發展機制》(CDM)產生,符合《京都議定書》規範的合規性碳信用,適用於國際合規市場。
2.I-CER (Indonesi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印尼政府推出的國內碳信用,針對國家碳減排計劃,主要在印尼國內進行交易。
3.Verra/GS/VER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自願性碳信用,經過第三方驗證,通常適用於自願碳市場,國內外企業皆可使用。現在,都被印尼官方撤銷PBPH 森林經營許可證,無法向Verra 申請。
4.JCM (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與日本合作的機制,通過雙邊合作推動減排項目。
簡而言之,要辨別合法性,需確認是否獲得印尼環境與林業部(KLHK)的PBPH(森林經營許可證)批文,以及是否在SRN-PPP系統註冊,缺一不可! 並符合國際標準如 Verra/VCS、GS 或 CDM、JCM。
在印尼,依照合法規範進行雙邊協議移轉的碳權類型(也就是能責到印尼以外的國家),僅限於 CER、I-CER(和 JCM。這三種碳信用可透過雙邊協議進行 NDC(國家自主貢獻)移轉。然而,VER 不僅無法作為雙邊協議下的 NDC 移轉,現因印尼政府撤銷了許多 PBPH 許可,大部分項目涉及造假、違法開發,導致 Verra 完全無法合法認證這些碳權。
台灣,聲稱擁有印尼碳權與項目,根本就無法符印尼的合法律要求,即便在未立法前核發的碳權,也屬於“垃圾碳權”級別。 目前,只有一家台商獲得了印尼雙邊協議資格,能合法銷售印尼碳權於印尼境外。
如今,全球早以不再像以往,去開發中或落後國家隨便劃一塊地方,說這地方林相的固能成果,就是屬於企業所擁有,而什麼都沒有付出? 如真如此,那這種就是強盜行逕,是主權入侵行為。然,這種想法是普遍台灣人對取得碳權的認知!
所以大大的想法,才會是停留在空氣這個想法上,主要還是咱們國家沒有給百姓普識教育!
才會給詐騙集團有機可趁!
JDKy898 wrote:
典型的買空賣空,把空...(恕刪)
https://verra.org/verra-rejects-china-rice-cultivation-projects-sanctions-auditing-firms-and-project-proponents/
這個印尼碳權造假案,也同樣是同一個VVB 叫CTI,在七月份被人檢舉造假,2024/9/12的公告,有興趣的可以前往,英翻中下。
https://registry.verra.org/app/projectDetail/VCS/4381
https://woodcentral.com.au/indonesia-to-deepen-carbon-trade-cooperation-with-japan/
bbhhaa wrote:
今天,如有看到這篇發...(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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