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違法超收信管費? 金管會偏袒失職?? (3) 向立委陳情篇

在目前體制下,儘管合約白紙黑字,還是會有理說不清;只能把過程忠實記錄下來, 給後續的人參考. (法律判決前無罪推定)

前情提要:
我向金管會檢舉富邦涉嫌違法超收多項產品信管費, 金管會認定富邦是按照契約收費, 卻屢屢避不說明其認定的依據, 反而要我去找富邦解釋. 因現行法律無法對金管會追究失職責任 (原文: 富邦超收信管費? 金管會偏袒失職?? (2) 金管會沒有法律責任? ) 所以嘗試向立委陳情.

向立委陳情,最佳人選應該是黃國昌委員,但是考量到他目前國會改革實在太忙,就先試試我區的立委.

我區立委是財政委員會的委員. 立委服務處承辦小姐建議我先去請律師看一下, 但是請律師看契約是要按時計費, 於是我們請該服務處的公益律師幫忙看一下; 基本上他認為我有邏輯, 但是沒有細讀無法斷定, 最後, 承辦小姐還是答應幫我送送看.

我陳情的內容就如之前(1)所述, 訴求是金管會承辦人員袒護偏頗,有違公正立場,請求更換承辦人員,重審,並追究失職責任.

我原以為委員會向金管會針對陳情事項提出質詢, 但承辦小姐說我的算是陳情類, 所以只會將我的陳情書轉交給金管會. 不過,承辦小姐同時也將我的陳情書轉給金管會檢查局, 算是加值服務吧.

跟金管會處理一般民眾陳情差不多, 將近一個月 (承辦小姐解釋說因為不是急件), 銀行局與金檢局分別以公文回覆.

很遺憾,銀行局的回覆跟之前回我的內容一模一樣, 幾乎就是複製貼上, 也就是說完全沒有回應陳情內容.

金檢局回覆也僅說會將我的陳情事項錄案,作為(未來)金融檢查的參考,就完了,也是什麼事也沒說.

承辦小姐補充說, 金檢局口頭上跟她說有看過合約,認為沒有問題; 銀行局也口頭上跟她說有應我要求更換承辦人員,只是複查結果還是一樣. 不管怎麼樣,這些口頭內容在正式回覆的公文上都隻字未提.

我問更換承辦人員是因為我舉證有理, 還是委員出面的關係, 承辦小姐表示不確定.

承辦小姐表示, 兩個局處都說合法沒問題, 富邦也以個案處理退我錢了, 而且除了我以外,其他投資人對合約都沒意見, 如果其他人都覺得這樣是OK的, 服務處就不會再進一步處理了; 除非我能號召個百人自救會之類的,那就表示契約真的有瑕疵, 服務處再請金管會做專案報告.

我重申我沒有反對金管會的認定結果,但是總要說明依據吧, 依行政程序法,金管會應提供證據及說明認定之理由.

有啊, 承辦小姐回我說,金管會說是根據富邦的增補契約啊!

可是契約上明明沒有所述的條文,我不知已讀過多少次, 我說金管會至少要說明是根據那條條文吧.

根據她的經驗, 承辦小姐告訴我, 金管會不會寫到那條條文那麼細, 我可以繼續申訴, 只是結果百分之99, 甚至百分之百都是一樣; 如果我一直都不滿意的話, 可以去打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註: 行政訴訟我已在(2)說明過不可行; 民事訴訟不能起訴詐欺罪.)

我私下想, 若金管會不是依條文認定, 那是依什麼認定?

承辦小姐又問我,最後我到底想要什麼結果?

我說若契約無法說明收費依據,就可以確認富邦觸犯詐欺罪.

承辦小姐說那就更不可能, 金管會目前已這樣回復你, 它更不可能再發文打翻之前認定.

老實說, 我不是很懂承辦小姐的意思, 為什麼確認富邦觸法是不可能? 又或許她只是脫口而出,沒有別的意思.

我問既然書面說明不能解釋清楚, 基於公開透明原則我可以跟金管會約時間請他們當面說明嗎?

承辦小姐表示我可以對此再寫份陳情書,她再問問委員要不要找承辦員來當面解釋,只是從以前到現在回復都一樣, 請他們當面說明應該也差不多.

對於金管會閃避問題不回復, 承辦小姐好像已經習以為常, 甚至視為理所當然? 又或許她認為我的問題不是問題吧. 就結果而言, 向立委陳情的管道再告失敗收場.

感想:
1. 個人感覺可能不夠客觀, 只是覺得服務處的態度好像是盡量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不過, 選民服務畢竟是服務, 資源有限, 還是感謝他們的協助.

2. 這已是2009年的連動債(不過詐欺追朔期20年), 只因近來幫我媽處理銀行事務, 才意外發現問題.

之前投資我是從來不看信管費的, 這次是因為虧損嚴重,加上我媽把股票放了將近15年, 所以去年(2023)賣出時, 信管費數字太過突出, 才注意到這件事, 也才又發現另外一支連動債也是如此.

現在要去招集其他受害投資人應該是很難了

3. 我媽, 退休菜籃族, 買了富邦選擇權架構的連動債, 本身就是爭議, 就算認了, 結算贖回後的股票還被超收信管費; 儘管後來富邦就我們個案免除信管費, 但是這種扒兩層皮的做法, 對所有相關善良投資人, 實在說不過去, 如此惡質的操作, 總該有人為此負責吧!

繼續試試看 ….

2024/9/15 更新:富邦違法超收信管費? 金管會偏袒失職?? (2) - 金管會沒有法律責任? (找到法源了! 7樓下一篇)
2024-07-21 11:26 發佈
你說的超收信管費是我這個嗎?


我也是贖回基金時被一次收了十幾年的信管費
當時也是嚇一大跳,後來去翻遍每一家銀行都有這筆費用
所以我認了,只能怪當初購買基金時沒有仔細閱讀注意事項
再加上我本金不到百萬,十幾年有漲到300多萬
遇到銀行趁機打劫,我也只能摸摸鼻子算了
好在轉到基富通沒有信管費這項收費
當初移過去的300多萬,經過十幾年早已破千萬
所以對當初被收了近十萬的信管費也就沒那麼在意了
Biggest King

在銀行端買的的理財產品,然後由銀行保管的,好像都有這筆費用,例如,債券。

2024-07-22 0:52
難忘賴+0 wrote:
你說的超收信管費是我...(恕刪)


謝謝分享, 不是, 您說的每年0.2%信管費,我契約上也有,這點我沒意見. (更正:不是沒意見, 只是不是這次的爭執所在.)

我的情形是: 當初買連動債原始金額約台幣100萬, 到期時因為虧損,結算淨值約12萬5千元, 原本契約是以現金結算, 所以本來是拿回12萬5就結束了.

只是到期前,富邦有另外提供 “增補契約” 的選項, 投資人可以選擇將12萬5轉換成連動債(共連結3支股)中表現最差的那支股票, 以期日後有回漲的機會.

我媽選擇拿股票, 所以結算交割日拿回當時淨值約12萬5的股票, 以海外股票方式持有.

去年我賣出該股票時, 富邦竟以原始的100萬當作淨值, 來計算當初交割時淨值只有12萬5的信管費, 超收8倍.

“增補契約”有說 “增補契約視為原始合約之一部分, 其效力與原始合約同;未載明之事項, 悉依原合約之約定辦理.” 所以富邦的說法是因為增補契約等同原始合約, 股票淨值當以原始100萬來計算.

然而, 增補契約內容本身, 僅是就投資人選擇以股票方式交割, 做確認簽約的動作 (因為原契約只能以現金交割). 就這樣. 完全沒有相關敘述說到股票淨值等同連動債,或者是連動債的延續.

所以原契約到期日(2009/2/18), 也是增補契約到期日,也是交割日, 連動債到期, 結算交割, 連動債結束, 我媽拿回12萬5的股票, 應該就玩完了. 可是現在富邦用100萬當淨值計收信管費, 就好像連動債到期結算後, 還可以繼續收它的管理費一樣荒謬.

我媽買的富邦另一支連動債也是如此計, 所以我才推測富邦所有股票結算的連動債都有類似超收嫌疑.

金管會認定富邦這樣以100萬當淨值計收信管費是依照增補契約約定... 哪條約定啊? 明明契約上沒有的事.

就這樣, 我請金管會說明, 金管會要我去找富邦, 富邦說增補契約等同原始合約, 我跟金管會說富邦瞎扯, 金管會說沒有瞎扯,是按約定收費, 我問是哪條約定? 金管會再叫我去找富邦……… 一直循環到今天… 繼續轉……
難忘賴+0

懂了,關鍵字在"富邦用100萬當淨值計收信管費",這也太無良了吧?當年買連動債的那些受害者都已經賠很慘了,現在還要再被剝一層皮?難怪你會連發三篇文痛批富邦銀

2024-07-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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