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因為台灣定存利率低於通膨,也遠低於美國國債利率,逐漸將畢生定存解約投入國內券商發行的海外債券ETF。
根據最低稅負制規定,海外所得大於 100 萬需要申報。但所得總和如果未超過基本稅額門檻,或是基本稅額小於國內所得稅額,看條例是免稅的。
因為這些債券 ETF 的配息國內券商沒有主動登錄國稅局,而且收益平準金的設計使得要計算國外所得變得更複雜,資料很難找全、易算錯,每個月一堆配息單很容易就丟了。
想請教海外所得須申報但仍免稅(<國內所得稅)的條件下,未申報或申報有誤,是否會有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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