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懷疑 [國泰人壽] 惡意犯 [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
事由:
20幾年前保單,[國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前兩年做 廔管手術,開始長期洗腎,
前幾個月才發現有些保險金還沒拿到!!
一開始申請 [重大疾病險]跟[特定手術險],業務員回:查不到. 第二次回是講:沒保到,可惜!!
後來,去分行申請[重大疾病]15萬,已經申請成功.
另有[特定手術] 涵蓋142項大小常見手術, 5萬,
聲請兩個月還是失敗!!!
**** 根本是趁人又老又病,要吃保險金!! ****
當初 這 [國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號稱熱賣萬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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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狂吃 好幾億元!?(5萬元*10000人=5億元)
另外 重大疾病險 (15萬元 * 多少人=可能也有幾千萬.
根本是重大金融弊案!! (難怪 [國泰金] 跟 [國泰人壽] 資料系統經常怪怪.)
說不定破案有獎金好幾千萬,當然需要高級探員,
另,要記得 哈瑪星阿順也有些功勞! 分些獎金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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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發現新文件,名稱偷偷改成 [重大手術]!!.
公司0800客服,與許多幫倒忙網友說 中小手術不算了!!
偷改文件,吃我5萬塊保險金!!
是去警察局報案嗎?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實,也搞不懂:國泰人壽的保單,檢閱單,不知道是 私文書/公文書?
先都寫給警察參考好了!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泰人壽,好多人都有嫌疑,不知道誰責任最大!!?
一時還不知道要 告 那幾個人,真是可惱!!!
反正一推人加起來等於詐騙集團!
請問, 可以去警察局,直接告 [國泰人壽] 這公司嗎?
哈瑪星.阿順(Forex I.A. Chen)
www.flickr.com/ForexChen
2022-12-31 22:38 發佈
goet0 wrote:
懷疑就可以去報警 檢察官會去調查有無事證 不是你我說的算
而你公開公司的名稱 反而讓對方有提告妨礙名譽的機會
最好還是問一下律師怎麼做比較好 ...
我整理資料,去 鼓山分局 新濱派出所警察局,想要報案,
一位 較胖較老的警察,大致上反覆是說:
1.有分 [民事] 跟 [刑事], 我的合約糾紛算[民事]. (這邊我當時也不懂,正研究inng)
2.他說 警察比較不懂 [醫療 與 保險多年合約糾紛],建議我去找消保官.
3.比較奇怪的是,他解說案例是用: 買手機,配件4樣短少1~2樣的小事! 找消保官.
我也聽一頭霧水,感覺 他好像 大事化小了!
怎只是 配件地位 而已!?
我是有跟他說,事情沒這麼小,至少是 Rom 142G 變 20G,這種大差別!
這種大事,
應該 [消保官],跟 [警察局] 都可以受理.
回家想想:
我的[特定手術]142項vs[重大手術]20項,某手術有無在保險內,是有無 5萬NT 的差別!
錢都夠買 5隻 全新中階手機,加盒子,完整配件!
他的講法,好像是 200~300元小配件的差別.
根本 大事化小100多倍!!
真是無離頭的現象,
這樣刑法的[違造文書罪],..等罪 是寫給誰用?真奇怪.
>而你公開公司的名稱 反而讓對方有提告妨礙名譽的機會
我還擔心這邊沒國泰人壽的人,
你叫 國泰人壽 講講話,解釋看看 特定手術142項 是發生什事?
怎好像縮水!?
這保費 民88年就要5千多元,
印象,當初,這類似保險 還比別家公司貴一點點!
當初,這家公司的人有說有保到 洗腎廔管手術! 別家有!
他說他們公司名稱略不同,一樣有包含這手術!
我20幾年來,就28歲肺炎住院一次,45~46歲數次急診住院,
應該是第一次申請[特定手術]保險金.
哈瑪星.阿順(Forex I.A. Chen)
www.flickr.com/ForexChen
ForexAndrew wrote:
才發現新文件,名稱偷偷改成 [重大手術]!!.
公司0800客服,與許多幫倒忙網友說 中小手術不算了!!
如果這是條文變更變成權益損益。應該是找金管會申訴吧!
如果是已經有人問過了,大概你也沒能做什麼。如果是新的問題,搞不好你還會造福大眾。
這是金管會網頁裡面寫的
請參考
金管會提醒民眾,保險消費爭議案件應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ForexAndrew wrote:
我整理資料,去 鼓山分局 新濱派出所警察局,想要報案,
一位 較胖較老的警察,大致上反覆是說:
1.有分 [民事] 跟 [刑事], 我的合約糾紛算[民事]. (這邊我當時也不懂,正研究inng)
2.他說 警察比較不懂 [醫療 與 保險多年合約糾紛],建議我去找消保官.
3.比較奇怪的是,他解說案例是用: 買手機,配件4樣短少1~2樣的小事! 找消保官.
我也聽一頭霧水,感覺 他好像 大事化小了!
怎只是 配件地位 而已!?
我是有跟他說,事情沒這麼小,至少是 Rom 142G 變 20G,這種大差別!
這種大事,
應該 [消保官],跟 [警察局] 都可以受理.
回家想想:
我的[特定手術]142項vs[重大手術]20項,某手術有無在保險內,是有無 5萬NT 的差別!
錢都夠買 5隻 全新中階手機,加盒子,完整配件!
他的講法,好像是 200~300元小配件的差別.
根本 大事化小100多倍!!
真是無離頭的現象,
這樣刑法的[違造文書罪],..等罪 是寫給誰用?真奇怪.
偽造文書罪通常指的是代為簽名、偽造證件、或者變更文件內容等等,而你講的案件聽起來只是雙方在條文解釋上有所出入,實際上案情到底怎麼樣也只是你單方面的說法,就只是聽你這樣講也很難釐清到底怎麼回事
而警察講的也沒錯,初步感覺起來也只是民事糾紛,但要走民事的話基本上是費時又費力也沒啥效果
所以台灣普遍都是以刑逼民,利用刑事的壓力讓對方達成民事和解,因為你提出的證據力不足所以刑事提告被駁回,所以你要提出更有利的證據和說法來說服警察了
ForexAndrew wrote:
>而你公開公司的名稱 反而讓對方有提告妨礙名譽的機會
我還擔心這邊沒國泰人壽的人,
你叫 國泰人壽 講講話,解釋看看 特定手術142項 是發生什事?
怎好像縮水!?
這保費 民88年就要5千多元,
印象,當初,這類似保險 還比別家公司貴一點點!
當初,這家公司的人有說有保到 洗腎廔管手術! 別家有!
他說他們公司名稱略不同,一樣有包含這手術!
我20幾年來,就28歲肺炎住院一次,45~46歲數次急診住院,
應該是第一次申請[特定手術]保險金.
這是你的權利部分但是也只是你單方面的說詞,不因公開在網路上,相關法律條文你還是多去研究一下吧,不是你覺得你有道理就能在網路上公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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