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2021年到朋友那邊工作,有在工會投保,後來離開之後還是有繼續在工會投保(單子寄來我就去繳費了)
那我最近有到新的公司上班,公司有幫員工投保勞保,所以我目前是重複投保狀態⋯
想請問工會那邊需要去退掉嗎?因為2份勞保投保薪資加起來是超過上限45800的,不過又考慮到如果現在工會的去退掉,幾年後萬一新公司離職了,那勞保的部分就會斷保,應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麻煩各位先進替小弟解惑解惑,感恩🙏
如果某個勞工兼任兩份以上的工作且都符合前述條件時,不同的雇主當然就應分別為員工投保勞保,這點過去勞動部也曾以98年05月0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說明過。
由於現行的勞工保險內還有包含職業災害保險(自111年5月1日起,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正式施行因此職災險將獨立投保),因此對資方來說,分別為員工投保勞保也才能降低員工在自己的工作場所(或通勤途中)發生職災時補償的責任與風險,否則舉例來說,假如某員工任職於A、B公司且都是強制投保單位,但卻只有A公司有依法投保,這時候如果是在B公司執行職務時發生職災,那B公司的雇主恐怕就得負起全額的職災補償責任了。
那對於勞工來說,同時受僱在兩個不同的單位,也要繳兩邊的勞保自負額,但是勞保年資卻不會重複採計,這樣到底有什麼好處呢?依照勞保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勞工(被保險人)如果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的話,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仍不得超過勞保級距的最高一級(目前為45,800元),不過如果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的話,則不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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