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cup2 wrote:請問爲何我會收到健保局補充保費的繳款單呢?我看是合作金庫股利的健保補充保費,不是股利發放時會自動扣繳嗎?為何健保局會寄繳款單給我呢?謝謝! 自己看一下上面寫什麼吧。光這樣講別人也不知道你手上收到的那一張是什麼。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五、利息所得。六、租金收入。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第 4 條扣費義務人給付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保險人繳納。但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應全數計收補充保險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項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一、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二、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參加本保險期間,已計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四、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五、第五類被保險人之各類所得。六、未具投保資格或喪失投保資格者之各類所得。七、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八、對於中低收入戶成員、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助者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給付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第 7 條公司於分配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時,應以其負責人為扣費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利,為同一次給付,給付內容同時含有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者,扣費義務人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保險人於次年收取。前項應補繳之金額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之格式造冊,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之作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如於給付時保險對象無現金或現金不足以扣取,依前二項規定辦理。--看一下你是不是有符合其中條件,沒有看起來符合的狀況的話,直接問合作金庫金控/股代或健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