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阿嬤生前有信拖一筆錢,她在世時她的生活起居都從裡面扣掉,她往生後照契約內容把剩下的錢分配給子女,可是偏偏有親人不想簽名,想請問可以把錢強制執行出來給有簽名的人嗎?
chiyenms wrote:
按信託指定方式走。另(恕刪)
阿嬤已經過世,一開始銀行說要全部人的印鑑證明,才可以執行信託剩下財產的分配,現在又說我們可以先領,其他人沒來申請的,可以之後去法院再申請提領,不懂的是怎麼會前後講法不一樣,謝謝!
妮ni~* wrote:
阿嬤已經過世,一開始銀行說要全部人的印鑑證明,才可以執行信託剩下財產的分配,
現在又說我們可以先領,其他人沒來申請的,可以之後去法院再申請提領,
不懂的是怎麼會前後講法不一樣,謝謝!
語意解讀上的問題而已。
本來就沒有必要「全部人」「同時」到場,除非信託託管時有明文指定。
「印鑑證明」只是該印鑑的代表效力的證明,
銀行作業上避免「被盜領」或領取人事後不認帳用的單純文書文件。
以管理人的立場來說,需要「全部程序完成」才能「處理完成與結案」。
通常行員是希望能對與他聯絡的主要處理人,一次講完,
主要聯絡人回去後盡量一次把大部份的都索取到後,一次送件完大部份。
避免例如十幾二十個相關受益者的話,去找他送件處理太多次。
另外這種語意表述的內容請問當時銀行行員,
當初講什麼也沒錄音也沒什麼會議記錄,
上 01 問沒人在現場聽到與記錄下當時誰怎麼講,問不出結果也無法確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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