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電視有專家說報稅有撇步,寫份切結書就可以扶養姪子姪女,
於是我寫信給國稅局,回覆結果如下一大段,基本上是不行的。
因為1.輪不到你。
2.最高法院判例說道,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其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所以無法說為啥要你扶養或姪子姪女的爸媽無法扶養的合理說明,一律會被退件。
你說你兄弟姊妹錢少?怎樣算少?扣到不用繳稅算少嗎?
不知道有人有申報成功的經驗可以分享嗎?
受理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有關臺端詢問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姪子問題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臺端111年5月18日稅務信箱(案件編號:1110518_000000_PMBXooo)。
二、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三、按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闡明在案,可見該免稅額之減除以納稅義務人對於扶養之親屬有法定扶養義務,而確實予以扶養,始得為之;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其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又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
四、如有綜合所得稅問題,請洽本局中壢稽徵所承辦人o小姐(電話:03-2805ooo分機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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