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對號入座來我這邊開戰,沒有意義,與其浪費時間來開嗆
不如趕快去看看自己有沒有做了下面這些違法的事
沒有的話當然很好,有的話趕緊擦好嘴巴
好好善後
科普一下,下面所寫的都是有判例可循的真實案例
不是我倒聽途說,我們過往受訓的材料
例如:
有不少人(例如小明)基於好心、善意或是自我表現或是利益
常有開專版、開設群組甚至於揪眾合組社團
不時對外分享其股票、期貨投資心得
或是以網路視訊授課方式,向不特定人教授
其自行鑽研心得及推論所得,用以預測股票
期貨走勢,並就證券、期貨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含K 線圖、進出場時點等),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會構成犯罪嗎?
本件要先分析小明或所為是否屬於所謂「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所謂「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是說對不特定人公開且可無償取得之資訊,倘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並未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就不是所謂的證券投資顧問;但是,如果提供自己或他人改造加工或添附之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例如就前述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供之各類交易資訊加工製作投資K 線圖,用以呈現出個股股價之過去走勢、每日市場波動情形,藉以判斷未來股價走勢),或以資作為技術分析(研究過去金融市場的資訊〈通常經由使用圖表〉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行為的策略依據),就顯然不是「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縱使並未直接推薦買賣特定有價證券商品,因已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應經許可始得經營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本件小明收費開班教授付費之人如何投資股票,並提供K 線圖作為分析股價上揚、作多作空、找主流股之素材,縱使並非每次授課時都會針對個別股票為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仍然屬於對證券投資或交易提供具體投資建議及分析意見,已屬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以上請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上訴字第3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 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6號 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1號 判決
至於說有沒有收費是不是要件,這個就要問法官了
不過我相信聰明的人,應該是不會犯這種錯誤
就怕你的好心善意被無知給矇蔽了
誤蹈法網而不自知
版上有很多人都有上面這些情況
我是不會檢舉你,但是你的仇人還是有恩怨的人就難說了
我猜版上很多人都沒有相關證照
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萬一觸法,可是有罪.......
天堂或是地獄,往往在你的一念之間
過去我們就常被告誡不要沒事跑去開課還是演講
就算我們有證、期分析師雙證照
也不要去惹上麻煩
只要你的粉絲不爽還是有恩怨
那就慘了
官司一場下來就算無罪
我們也是脫層皮
參照法條: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 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