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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15:20 發佈
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9100002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受益憑證」範圍,以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以下簡稱 ETF)為限。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買賣具有槓桿或放空效果之 ETF,以正向不超過二倍及反向不超過一倍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為限:
1、已開立國內信用交易帳戶。
2、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3、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4、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之槓桿或放空效果 ETF之成交紀錄。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以下簡稱 ETN),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限受託買賣以投資股票、債券或商品(限黃金)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 E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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