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台銀黃金存摺以賣每克1200元左右,買了1000克,上漲之後每克2000元,若是直接賣掉會被課資本利得稅(2000-1200)x1000克=800000元,納入綜合所得稅,若是不賣,直接把1000克黃金提領出來,叫其他家人去銀樓賣,然後是以交易價6%(2000000x0.06=120000元)納入綜合所得稅嗎?謝謝
國稅局指出,透過黃金存摺交易,有賺錢就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賠錢也可以列報財產交易損失。至於個人出售持有之黃金條塊或飾金,有賺到錢應該要課財產交易所得,但考慮到民眾持有金條或飾金年代久遠,其購入成本證明已無法提示,因此允許比照「一時貿易所得」方式課稅,每人每年銷售累積金額在7萬元(99年以前為5萬元)以下者,免課稅,超過7萬元者,應以售價的6%計算個人營利所得。國稅局進一步呼籲,銀樓業者向非經常買賣黃金、金飾珠寶之個人購進貨品者,得以公會名義印製之「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取代「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進貨憑證。上開登記書採1式3聯,第1聯由銀樓業者於每年單月份15日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第2聯申報聯交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第3聯收據聯由銀樓業者留存作為進貨憑證。銷售人每年出售黃金、金飾珠寶金額超過上項限額者,即應主動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經人提出檢舉或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會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