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未修完結算工資如何認定

2020年快結束了
大家或多或少都有未修完的特休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請問各位先進
這一日所得是底薪
還是勞保投保薪資
還是勞退提撥薪資
還是健保投保薪資

若是底薪
那很多人都慘了
因為眾所皆知
台灣的底薪比重名列亞洲後段班
尤其是業務員

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60029024號訴願決定書(摘要):
訴願人所僱勞工唐○○、翁○○104年度及105年度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唐君:104年度13日、105年度10日、翁君:104年度16日、105年度22日),僅固定按日計給新臺幣1,000元,未將勞工每月工資總額(應屬工資性質之交通津貼、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工作獎金、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項目)列入計算1日工資數額,致未足額給付唐君及翁君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或「工資、薪金」等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然非謂「工資、薪金」或「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即具備「勞務對價性」或「經常性」者,原則上均應屬工資之範疇,而非謂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所稱各項名目所發放之給與即非屬工資,是縱薪資項目名稱為「交通津貼、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工作獎金、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或其他名目之給付,倘該項給付性質仍為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或具有經常性,仍應屬工資。

訴願人所發給之「交通津貼、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工作獎金、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項目,因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自應屬工資範疇,並應列入計算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2020-12-19 21:56 發佈
就是照底薪,但是請注意你如果請事假病假也必須照底薪扣薪歐
我們公司很久前是分成2-3條給薪
1條是15840底薪1條是津貼4160(加薪也都加這條)1條是業績2400
特休未修1日就給528請事假就扣528病假減半
後來好像違法還是政策修改變成
1條20000加業績2400
業績這條會變動早期最高2400最低0當年都領2400
後來改成會超過2400但是只領過2次超過2400其他就都2000以下
今年因新冠只有領了2-3個月1000多之後就掛0了
改過後特休未修就已20000除30日算請假也一樣
但是公司已經要求不發特休未修津貼要求全部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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