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
因為爺爺直接扶養孫子有需要提出證明嗎?
狀況是如果是給父親報扶養是可以退稅 爺爺要繳一萬多元的稅金
給爺爺申報扶養 便可退稅(父親所繳的稅不多)
今天有打去國稅局詢問這個問題
國稅局的先生說 要父親的扣繳憑單 證明真的沒辦法養這個小孩 才給爺爺扶養
但~並不是父親無法扶養 而且是求繳的比較少的金額啊
還是說直接先報呢?
請各位大大幫忙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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