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報稅疑問(關於列舉扣除額與基本生活費)

請問如果列舉扣除額比標準扣除額多,但是加總所有扣除額總數小於基本生活費加總,是否可以乾脆就選標準扣除額就好,免去還要郵寄列舉的證明

因為我發現雖然列舉對我有利,但是所有扣除額加幒後因為並沒有大於基本生活費加總,所以我就算加入一些捐獻證明還是沒有減到稅,想說乾脆就不要列舉捐獻的部分,直接採計標準扣除額,免得還要郵寄過去這個資料
2020-06-15 23:57 發佈
百里侯 wrote:
請問如果列舉扣除額比(恕刪)

線上軟體不是馬上就幫你算好哪個划算嗎
可以丫
不會強制一定要用什麼去計算
只會依你申報的為準
百里侯 wrote:
請問如果列舉扣除額比(恕刪)

本來就可以自選標準或列舉,看哪個划算就選哪個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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