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列舉扣除額比標準扣除額多,但是加總所有扣除額總數小於基本生活費加總,是否可以乾脆就選標準扣除額就好,免去還要郵寄列舉的證明 因為我發現雖然列舉對我有利,但是所有扣除額加幒後因為並沒有大於基本生活費加總,所以我就算加入一些捐獻證明還是沒有減到稅,想說乾脆就不要列舉捐獻的部分,直接採計標準扣除額,免得還要郵寄過去這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