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角:慘者我同學
前言:她畢業後在我們系上教授的公司上班,基於對自己老師的信任,對於薪資、勞健保相關費用與年節獎金皆為口頭約定,無訂定契約。
事件:公司自民國96年10月起,約定之所有勞健保費即全數未予繳納,其間經相關單位及員工多次要求繳納仍置之不理。同樣公司自民國96年12月起月薪即未按月正常發放,總要員工三催四請才分多次發放,過年時期,代表人於口頭約定之獎金亦始終未見有意發放之像。雖然代表人自民國96年起數次提及目前為公司的非常時期,照理講員工應該留下來一起與公司共同度過,但是現實的經濟壓力已經把員工壓的喘不過氣,加上代表人於公司非常時期並未見有捉襟見肘之情況,仍可按月繳納私人車貸及家中開銷,亦有金錢可支付銀行通知之到期支票,此舉實在讓員工無法理解是否公司究竟有否位於非常時期?
他決定在5/15離職,便寫了一份公司欠費證明,如下:
http://docs.google.com/Doc?id=djwfc8r_1cztz6gcf
請問....
如果老闆答應簽字的話...
這會被承認當作欠費證明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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