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新增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這項 要繳的稅完全沒變

小弟在107年底(11月)首購了第一間房(自住宅)
去年算是完整了繳了一整年房貸,今年報稅有跳出一項"可申報扣除之借款明細"
帶入到"一般扣除額" 多了一項"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金額為7萬4
但到最後應納稅額金額完全沒有變
今年第一次有這項扣除額,請教一下自用宅貸款不是可以抵一些稅額嗎?
2020-05-11 18:56 發佈
99188 wrote:
自用宅貸款不是可以抵一些稅額嗎?

沒有抵稅額這回事,頂多是可作收入的減項。
保險費支出也是一樣,別聽保業黑白講。
99188 wrote:
小弟在107年底(11(恕刪)

那是列舉扣除額大於標準扣除額才有用
保險,醫療支出也是一樣
ayz847 wrote:
沒有抵稅額這回事,頂(恕刪)


收入的減項 不是相對就會影響到稅額嗎?
其實我不是很懂 只是人家說買房子且是自住宅可以抵稅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例如某甲108年度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0,000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0元,那麼某甲108年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180,000元減100,000元後所剩的80,000元了。但是申報時,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一)房屋必須是登記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須檢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等有關文件。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新的借款契約書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以憑核認。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0,000元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臺灣銀行貸款1,500,000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所得稅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
99188 wrote:
收入的減項 不是相對(恕刪)


扣除額有分標準跟列舉扣除額。房貸利息可以抵稅是對了一半,要看你扣除額有沒有超過標準扣除額而採用列舉扣除額。基本上你如果沒列一堆扶養,或有大筆的支出像醫藥費,很難超過標準扣除額。我房貸繳了10年了,沒有一年有用到
99188 wrote:
只是人家說買房子且是自住宅可以抵稅

政府已經把標準扣除額拉到 單身12萬 夫妻24
一般上班族已經很難 列舉到超越 標準扣除額
原來是看的到 卻吃不到
謝謝大家
99188 wrote:
收入的減項 不是相對就會影響到稅額嗎?

譬如你的薪資,公司都會預扣所得稅。譬如去年扣了一萬。
你今年申報結果要繳三萬所得稅,那麼,三萬抵掉一萬,你只須繳兩萬即可。
這樣子,才叫『抵稅額』。

以你的例子而言,如果能夠抵7萬9,那才叫『抵稅額』。
顯然不行!所以,頂多是報稅收入的減項。
收入減少當然稅會減少,但,這不是『抵稅額』。
保險費,醫療支出也是一樣。
不能『抵稅額』,只能減少你的報稅所得。

何況還有些限制,
1. 如果你標準扣除額大於列舉扣除額,那就用不上。
2. 還要先減除你領到的存款利息。(詳 5 樓)
除了列舉扣除額要多於一般扣除額外
所有扣除額要小於每人基本生活費用17.5萬
不然也是做白工!!!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