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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後續問題⋯有代書朋友幫忙嗎謝謝

家人發生的,請教有經驗的人,謝謝!

拖了一個多月,本來家人在賣房子都處理到最後階段,當初也有說明旁邊有連一塊他人的土地,結果後面幾週冒出一個老先生說要鑑價,找人鑑價下去後,結果到後面呢~我方的有一坪最後還被公家徵收走,導致買家要求還這一坪的錢,開價50萬左右,如果不給這錢,買家就不履行後面的事情,等於家人這邊全部要自認倒賠所有前面已經繳出去的稅費等等前置費用了,現在該怎麼辦呢?
2020-04-23 20:30 發佈
不懂,幫頂
qetuoboy wrote:
家人發生的,請教有經(恕刪)


代書我不懂


但以人性來思考

你急著賣嗎?
急,就退讓

不急,就慢慢溝通,甚至拉倒
沒成交過戶
哪來的稅費?
是確認土地面積約鑑界嗎?
然後發現出售土地中多了一坪是已徵收的意思嗎?
七-度 wrote:
不懂,幫頂



不懂+1

全文看到霧煞煞的

先聲明偶不是專家喔!以下只是個人解讀:
「......在賣房子都處理到最後階段,當初也有說明旁邊有連一塊他人的土地,結果後面幾週冒出一個老先生說要鑑價,找人鑑價下去後,結果到後面呢~我方的有一坪最後還被公家徵收走,導致買家要求還這一坪的錢,開價50萬左右導致買家要求還這一坪的錢,開價50萬左右,如果不給這錢,買家就不履行後面的事情,等於家人這邊全部要自認倒賠所有前面已經繳出去的稅費等等前置費用


1.所謂「最後階段」是啥?
猜是到了要「簽約、過戶、付款 」的階段?
不過樓主後段有說到:「...買家要求還這一坪的錢...」;依此看來應該是已有簽約了,那就要看這個約是怎麼約定了!……如果有這個約、建議樓主還是去請教律師吧! 畢竟契約如何約定有屬於個資問題也不能在網上透露,而且涉到許多專業、細節、方方面面,隔空抓藥不是好辦法……

2.當初也有說明「旁邊有連一塊他人的土地」…
這個說明是口頭說明?
口頭說明後有沒有寫入買賣契約書?
這塊「他人的地」,照道理講在雙方在買賣之初時,就應該調出地籍圖講個清楚了(接著鑑界),
怎麼在「最後階段」才冒出來並成為問題?(賣方應該對這個「旁邊有連一塊他人的土地」的問題早就清楚才對,除非有意隱瞞?)

3.後面幾週冒出一個老先生說要鑑價…???
A. 這個「老先生」是不是就是「旁邊有連一塊他人的土地」的地主?…
B.說要「鑑價」?…是「鑑界」吧?
但鑑界應當是買賣雙方在買賣當初就該做的程序了啊?否則雙方如何確定買賣標的物所在以及範圍界線?
(鑑界買賣標的之地號時、地政事務所會通知各鄰地地主到場會勘指界⋯⋯)

4.「......結果到後面呢~我方的有一坪最後還被公家徵收走,導致買家要求還這一坪的錢......」:
這個問題請看「3.」後段的疑問…「...但鑑界應當是買賣雙方在買賣當初就該做的程序...」,這個程序如果有做,應該沒有本題…;
再來就是「...我方的有一坪最後還被公家徵收走...」
顯然:A.還有一坪公設地---但公設地的徵收程序相當冗長,怎會那麼湊巧就在買賣雙方交易時徵收?
而且就算被徵收了、徵收當時的所有權人也會領到徵收補償金
所以這坪公設地當然不能算入買賣價金裡,買家當然有權要求返還這一坪的錢
B.雙方買賣標的交易價格是「每坪50萬元」所以買方才會要求還50萬元
(另一個可能是懲罰性金額、那就要看契約怎麼寫了)……
個人淺見
這樣在民法上應該是
不完全給付中的自始客觀不能
所以契約自始無效

如果継續買賣應該重新訂定契約
你可以以減少一坪土地的價格再出售訂約

至於稅費是土增稅嗎?
你可以查看看確定代書是否已繳?

以上如果有錯誤之處
也請更正賜教!
七-度 wrote:
不懂,幫頂(恕刪)


應該是根據原來的土地所有權狀,例如100平方米,
買賣合約也是根據這個來簽。
但是,隔壁申請地界鑒定,確定土地大小, 結果變成99平方米,
這是有法律效力的。將來買方拿到的土地權狀是99平方米。
所以買方要求補償,或不履行合約。

建議可以到地政事務所尋求法律上的解決辦法,他們應該遇到過這種例子。

土地大小會改變的原因很多,例如,過去鑒界不準,基準改變,地震等。

多年前,我家被通知房子的地界超出範圍侵犯到隔壁,地政事務所要求我們雙方
出席指界會議解決。我們出席了,但是對方沒有出席,以書面說我們就是侵犯地界,
要求賠償,我們說買房子的時候,建商給的土地權狀就是這樣。
結果判定是依據現狀確定土地界限,不必賠償。
新的土地所有權狀也改成符合實際的土地界限。

順便一提,隔條街有一戶自己蓋的房子,大概有20年了,
也是被鄰居說侵犯地界,要求補償,但因爲是自己蓋的,
很難説是善意的第三者,所以被判侵犯地界,需要補償,
後來補償費談不攏,結果一氣之下,房子拆一段,不願被敲竹杠,
對方也沒辦法使用,因爲只有鄰墻的一小長條是對方的。
應該還是要看一下雙方合約有無相關約定

另外可以參考一下以下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7080&article_category_id=207&article_id=12443
qetuoboy wrote:
家人發生的,請教有經(恕刪)

1.如果契約買賣價是一坪50萬。退給買家50萬是合理
2.如果買賣價低於50萬。賣方可以拒絕,然後解約。
這時如果買方要求賠償,就上法院讓法院判決。不管輸贏,一定損失比較小。
3.賣方損失的金錢大不了就代書費。至於增值稅等地可以要求返還,因為買賣沒成立。
看你們當初買賣的契約書或口頭約定的土地買賣面積
是以所有權狀登記為主或是以現狀約定成交為主的
如果以前者為約定方式(除非徵收完你們沒去更換權狀) 否則對方無權要求退錢
如果以後者為約定 你們則涉及隱瞞(或許無心)
則對方有權要求按約定坪價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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