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發生的,請教有經驗的人,謝謝!
拖了一個多月,本來家人在賣房子都處理到最後階段,當初也有說明旁邊有連一塊他人的土地,結果後面幾週冒出一個老先生說要鑑價,找人鑑價下去後,結果到後面呢~我方的有一坪最後還被公家徵收走,導致買家要求還這一坪的錢,開價50萬左右,如果不給這錢,買家就不履行後面的事情,等於家人這邊全部要自認倒賠所有前面已經繳出去的稅費等等前置費用了,現在該怎麼辦呢?
七-度 wrote:
不懂,幫頂

不懂+1

全文看到霧煞煞的

先聲明偶不是專家喔!以下只是個人解讀:
「......在賣房子都處理到最後階段,當初也有說明旁邊有連一塊他人的土地,結果後面幾週冒出一個老先生說要鑑價,找人鑑價下去後,結果到後面呢~我方的有一坪最後還被公家徵收走,導致買家要求還這一坪的錢,開價50萬左右,導致買家要求還這一坪的錢,開價50萬左右,如果不給這錢,買家就不履行後面的事情,等於家人這邊全部要自認倒賠所有前面已經繳出去的稅費等等前置費用」
1.所謂「最後階段」是啥?
猜是到了要「簽約、過戶、付款 」的階段?
不過樓主後段有說到:「...買家要求還這一坪的錢...」;依此看來應該是已有簽約了,那就要看這個約是怎麼約定了!……如果有這個約、建議樓主還是去請教律師吧! 畢竟契約如何約定有屬於個資問題也不能在網上透露,而且涉到許多專業、細節、方方面面,隔空抓藥不是好辦法……
2.當初也有說明「旁邊有連一塊他人的土地」…
這個說明是口頭說明?
口頭說明後有沒有寫入買賣契約書?
這塊「他人的地」,照道理講在雙方在買賣之初時,就應該調出地籍圖講個清楚了(接著鑑界),
怎麼在「最後階段」才冒出來並成為問題?(賣方應該對這個「旁邊有連一塊他人的土地」的問題早就清楚才對,除非有意隱瞞?)
3.後面幾週冒出一個老先生說要鑑價…???
A. 這個「老先生」是不是就是「旁邊有連一塊他人的土地」的地主?…
B.說要「鑑價」?…是「鑑界」吧?
但鑑界應當是買賣雙方在買賣當初就該做的程序了啊?否則雙方如何確定買賣標的物所在以及範圍界線?
(鑑界買賣標的之地號時、地政事務所會通知各鄰地地主到場會勘指界⋯⋯)
4.「......結果到後面呢~我方的有一坪最後還被公家徵收走,導致買家要求還這一坪的錢......」:
這個問題請看「3.」後段的疑問…「...但鑑界應當是買賣雙方在買賣當初就該做的程序...」,這個程序如果有做,應該沒有本題…;
再來就是「...我方的有一坪最後還被公家徵收走...」
顯然:A.還有一坪公設地---但公設地的徵收程序相當冗長,怎會那麼湊巧就在買賣雙方交易時徵收?
而且就算被徵收了、徵收當時的所有權人也會領到徵收補償金
所以這坪公設地當然不能算入買賣價金裡,買家當然有權要求返還這一坪的錢
B.雙方買賣標的交易價格是「每坪50萬元」所以買方才會要求還50萬元
(另一個可能是懲罰性金額、那就要看契約怎麼寫了)……
七-度 wrote:
不懂,幫頂(恕刪)
應該是根據原來的土地所有權狀,例如100平方米,
買賣合約也是根據這個來簽。
但是,隔壁申請地界鑒定,確定土地大小, 結果變成99平方米,
這是有法律效力的。將來買方拿到的土地權狀是99平方米。
所以買方要求補償,或不履行合約。
建議可以到地政事務所尋求法律上的解決辦法,他們應該遇到過這種例子。
土地大小會改變的原因很多,例如,過去鑒界不準,基準改變,地震等。
多年前,我家被通知房子的地界超出範圍侵犯到隔壁,地政事務所要求我們雙方
出席指界會議解決。我們出席了,但是對方沒有出席,以書面說我們就是侵犯地界,
要求賠償,我們說買房子的時候,建商給的土地權狀就是這樣。
結果判定是依據現狀確定土地界限,不必賠償。
新的土地所有權狀也改成符合實際的土地界限。
順便一提,隔條街有一戶自己蓋的房子,大概有20年了,
也是被鄰居說侵犯地界,要求補償,但因爲是自己蓋的,
很難説是善意的第三者,所以被判侵犯地界,需要補償,
後來補償費談不攏,結果一氣之下,房子拆一段,不願被敲竹杠,
對方也沒辦法使用,因爲只有鄰墻的一小長條是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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