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消滅,股東報稅要小心,別將股利所得誤報為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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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作業時發現有民眾所投資之公司以概括轉讓合併而消滅,股東自轉讓金取得之股金溢額,自行申報為證券交易所得,經國稅局調整為營利所得,為避免納稅人混淆,引起爭議,提出說明如下: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釋規定,公司進行合併,合併消滅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即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另個人102年至104年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非屬興櫃公司股票,除應繳納證券交易稅外,其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應按15%計算應納稅額,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A公司(非上市、櫃,非興櫃公司)於103年7月1日以概括轉讓方式,被B公司合併而消滅,股東持股消滅,而非出售,A公司該年度分配予股東甲君現金1,000萬元(原始投資股金200萬元,股金溢額800萬元),800萬元係屬獲配「股利所得」,應併入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以其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股利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性質有別,民眾於申報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嗣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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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有敦南股票被併購的話,我當時買敦南1張40元,42.5元被併購,所得稅是要報2500嗎?
給您參考
出資額(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應該不等於你的買入股票成本
但是依據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函
一、公司以股份為對價進行合併,其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者,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二、上述股份對價之價值,應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標準計算之。三、消滅公司個人股東如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上揭出資額標準,可依本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辦理。四、本部72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904號函及92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015號函,於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合併之案件,不再適用。
若敦南被合併消滅
你的敦南股票還是可主張依照取得成本計算
印象中
以往案例會先寄給股東通知書知會要依照哪種算法
若不回覆
就會以出資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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