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3-告知不實就解除契約?

健康告知不實 保險公司就會動用解除契約權?!
真的假的?
保險法64條是甚麼?

錄影的今天是大年初四
在這裡祝各位鼠錢數到手軟
新年快樂
昨天晚上 FB跳出一個通知
粉絲人數已經達到兩千人了

太感謝各位了
為了感謝各位
所以開放粉絲們
最想聽到的問題
結果第一名就是理賠
所以現在先錄一段
關於理賠的影片
這故事發生在
黑傑克剛做保險5年吧
有一位客戶
幫她父母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
保額也不高
保費一年也不就1萬元出頭
我對她的父母其實也不熟
健康告知欄,他自己填的全部都勾否否否
他自己(要保人)勾的
我問他身體狀況他也說沒問題
就送出去投保了
結果過了一年
他就說她父母得到癌症了
我就問他父母投保前真的沒有健康問題嗎?
他回答:的確沒有
我就真的幫它送理賠
結果過了2個月之後
保險公司先發文下來
這位客戶投保前不久
有高血壓就醫紀錄
所以根據保險法64條規定
可以解除契約
我一看到要解除契約
這事情可大條了
同時
同時會以存證信函寄給要保人
保戶收到文件
就劈哩啪啦打電話來罵人了
我就告訴他
遇到事情先不要生氣
大家先研究一下 看要怎麼解決
第一個到底你的媽媽是甚麼問題
就診情況是怎樣你要告訴我
她說它媽媽
年紀大了
會去診所 量個血壓
醫生就告訴她:你有高血壓
你就回診來吃個藥就好
我就問他
你媽媽的血壓情況怎樣?
他說平常沒吃藥都是130多
醫生告訴他反正吃個保養的
老人家就覺得
當作是在運動
反正有地方可以去
三個月到就固定回診拿藥
就是這樣的情況
我就請他確定問清楚
是否有其他問
後來他就回報確定沒有問題
這時候我只好硬著頭皮
打電話給理賠部門
我們先把問題拆成兩題來解決
所以我打電話去保險公司
要講解除契約的事情 對不對?
不對 不對
我要先講的是第一件事
叫它理賠金先下來
就是這次癌症的理賠
各位覺得
客戶得到癌症
理賠的同時被查到,健康告知不實
保險公司要解除契約
請問你
這次的癌症該不該理賠?
應該
不應該
我的答案是
應該!!要理賠
因為這是兩件不相干的事情
客戶真的投保了
而且真的得到癌症了
而且這癌症也不是投保前的
投保後也過了三個月才確診了
請聽清楚
通常醫療險 通常啦
通常醫療險
在投保後三個月確診了
癌症就應該要理賠了
而且在它投保前 並沒有癌症的紀錄
我跟保險公司講說
你這個要先
保險公司說好 然後又跟我強調
後面第64條要解約的事情
我回他 這事情以後再講
幾天後理賠下來了
我就打電話去問理賠了
請問一下
你們解除契約的規定是甚麼?
他回我 因為客戶告知不實
我說:不是健康告知不實就會解約吧
我說:請問一下
如果今天這個人是感冒沒告知
被查到會怎樣?
他說:感冒沒告知的話 不一定喔
那就看事後是否有肺炎等症狀
我也很認同說:對啦
今天為什麼會解除契約
你還記得法條是怎麼寫的嗎?
他就去翻法條
然後念給我聽
就 等....
法條上面寫著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
應該要據實告知
要保人故意隱匿
或過失遺漏
或不實說明
簡單講
不管你是故意或是疏忽
有意或無意的
足以造成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減少的話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這句話意思就是說
不實告知造成
保險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有錯誤的話
保險公司有權解除約
這裡面的攻防重點是
對於危險的估計有減少
減少到甚麼程度?
假設有一個人常常感冒
那代表這個人體質不好
是不是保險公司有權利
有權利說他常常感冒
對於這個人的危險保費要重新評估
或是說這個人的血壓不穩定
所以保險公司要重新評估
當然是可以
但是重新評估有很多種可能
第一種是除外
第二種是拒保
第三種是加費
有很多的情況可以選擇
保險公司你為什麼選擇"拒保"這一項?
所以 我就問他
他回我:因為法條規定,所以就是拒保了
我說:這未免太嚴苛了吧
我就繼續請教他
我有一個朋友
他之前去別家保險公司投保
投保當時他的血壓值是130多
因為他平常有在正常吃藥
所以血壓控制得宜
那家保險公司竟然只給他加費1/4而已
他說 本來就是這樣啊
我說有個客戶更好玩
因為他腎臟有問題
保險公司竟然是泌尿系統除外
其他部分竟然是正常承保了
他很平淡的說:正常都會這樣
沒其他疾病都會這樣處裡
我說:先生
你把前面兩個例子套起來講
也就是保險公司對於這些狀況
的危險估計
並不一定是解除契約為手段
他也可能加費
加費就可以承保了 對不對?
(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
他回我 過兩天再連絡好了
過了三天 他又打來
他說 按照公司的通例請醫生評估以後
就是要加費
我說 對啊 你就是要先問過核保科
看你們的平常作法
大家就按照這個習慣方法走就好
不一定說告知不實
就一定要解除契約吧
這故事就圓滿的落幕了
我就少被罵了一次
這故事在講甚麼呢?
如果遇到有理賠問題
對方的攻防(爭執點)在哪裡?
你先把所有的證據收集好
知道對方要談甚麼事情
如果確定好 沒有問題
就可以繼續談了
所以 還是奉勸各位
有空多看保單條款
多看法條
如果你對於今天的話題還算滿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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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今天可以聽到是你的福氣
分享給其他不知道的朋友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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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鼠年新年如意
每一天每一年都能平安快樂成長
謝謝各位
2020-01-28 22:1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理賠 契約
好文
猝然臨之而不驚!
面對現實方能解決問題。
三子父 wrote:
健康告知不實 保險...(恕刪)

分享 ... 

三子父 wrote:
健康告知不實 保險公司就會動用解除契約權?!

+5分!
上法院不用怕

保險公司本來就會盡量找理由不賠,但法官不會認同

高血壓跟癌症有個狗屁關係

保險公司只敢欺負老實人
三子父 wrote:
健康告知不實 保險(恕刪)

原來是這樣
我國保險法第64條的告知義務但書早已修正,第二項但書:
要保人有為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紅字部分
從字面上來看,隱匿或不實說明顯而易見為故意行為,
遺漏二字看起來雖是過失,但卻於其後加上"不為說明",
顯見立法者似乎有意將解除權限縮於要被保人"故意"時始得為之,

藍字部分
在危險發生前,保險人之解除權採危險估計說,也就是未據實告知,
足以變更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就可以解除契約,
而"加費""除外""拒保"都是保險人對於危險較高者所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未告知之事項一旦告知,保險人即採取以上措施者,都屬於影響危險評估的範疇,
而解除契約是我國保險法但書規範之"唯一"效果,沒有其他選項

綠字部分
危險發生後,若未告知的事項跟保險事故間並無因果關係,保險人就不能解除契約,
但如果屬於多次給付型的醫療保險,例如實支實付,住院日額,手術險等,
目前實務的作法是當次理賠後解除契約

若主契約是壽險,保險事故為身故或完全失能,
也就是當確診罹癌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若保險人主張影響危險評估解除主契約,
根據效力依附條款,附約也就跟著失效了,由於解除效果乃自始無效,
當次醫療險也有可能賠不下來

幸好,64條的規範並非絕對強制規定,保險人有解除的權利而非義務,
若保險人採取對保戶有利的措施,亦屬契約自由的範疇,
但若保險人仍強硬主張依法解除,看似僅能以第二項前段但書來抗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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