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版上的前輩們一些金融法律問題
大約快一年前
LINE上認識一個期貨老師 開課
開課五萬
可是我一直沒空去上課
群組老師也沒在教學
只在每天群組帶單
我有自己操作依據
沒跟過他的單
近期他不再開課
我告知這位老師
我沒上過課
在群組 什麼也沒學到
他也沒在教學 就每天跟單跟單
我告知他我想退費
他有點擺難
目前想走法律途徑
我知道這位老師絕對沒有金融相關證照
我手上有我匯款給他銀行紀錄
然後LINE群組 完整帶單對話
做了好幾天功課 爬了好幾天文
依舊不知道該如何提告
在此來請教版上前輩們
先在此感謝前輩們
有先寄信去這邊了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54&parentpath=0,6
紅大大 wrote:
想請教版上的前輩們一...(恕刪)
不是有金融證照就可以。
有收取報酬加上帶單,又非證券投信投顧業者(證券)或期貨業者(期貨),就已經違法,你檢舉是對的。
至於您和對方的糾紛,依我的認知,屬於民事訴訟問題,但可大可小,看您的損失大小值不值得,基本上我都是以和為貴,用談的是較不費時費力,如果要走上訴訟,就要有心理準備。您可以去請教免費的法扶律師,我個人想到的程序是要去警局提告。民事要繳裁判費,但如果加上刑事提告可能不需要,例如提告詐欺。但還是先去找法律諮詢最妥。
有機菜菜子 wrote:
不是有金融證照就可以...(恕刪)
提供一下當參考: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明示證券投資顧問具專屬性質。
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作為對價,證券投資顧問以約定報酬為要件,報酬係指包含各種利益。「報酬」, 並不以顧問費或諮詢費為限,雖係以其他名義方式收取(如資訊傳輸費 用等),如與提供證券顧問服務具有對價關係,仍屬收取報酬之範疇。
又該報酬係來自委任人或第三人並非所問、係直接或間接取得亦非所問,以免非法業者以免費提供證券投資服務為由,掩飾其非法從事投顧業務之行為 。
上提供關於投資之意見或是建議買賣等即屬之,不限制提供方式。 例如,以電子信件刊登方式屬之 ,上傳至網站供會員瀏覽屬之,舉辦有關證券投資之講習屬之,以出版品方式傳播屬之。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條文不知有無更新,但大致上可參考。
所以務必保留匯款單據、收據等憑證。
<補充>以上是關於投資顧問方面可注意的法規,前提是跟收取報酬有關,另外有一種是跟收取報酬無關的。也就是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中的內線交易、短線交易、操縱股價,相關條文有興趣的可以去google。散戶要特別注意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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