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不應成為免責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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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經理人事前是否阻止弊案發生

細觀《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揭弊程序係採層次性通報,即揭弊目的著重於事前預防,而非是事後肅貪,若內部主管於受理揭弊通報後,能即時修正或檢討,更能有效遏止弊端的擴大或發生。

以永豐金貸與關係人案來看,時間點剛好發生在張晉源兼任永豐銀行總經理滿1年,也是他進入永豐金第9年,當時張晉源同時身兼7職,包括金控發言人、財務長、永豐銀總經理、董事、中國子行董事、證券董事、人身保險代理人董事。進一步來說,張晉源實屬永豐金的高階經理人,若組織有任何管理、內控上的問題,他是否曾採取內部通報程序,來阻止相關弊案的發生,抑或是直接就向外部主管機關通報?

永豐金超貸案被認定是弊案的原因在於詐貸、關係人交易,依照銀行業的慣例這些貸款,可能都是由銀行總經理決行,並沒有經過董事會,若有任何問題應該總經理也難辭其咎。此外,依證券交易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財報不實之免責抗辯事由,就揭發財報不實的吹哨者得否依據該條項主張免負民事賠償責任?又是否須向外部主管機關檢舉?早已有許多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可供參考。

應增加不實指控追究條款,避免濫訴行為助長黑函文化

為使真正需要詳加調查之不法行為,因吹哨者之揭露行為浮上檯面,而不浮濫於毫無指證的黑函文化,加強嚇阻虛偽指控行為,為前揭草案立法過程中之重要議題。是以建議於未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倘若吹哨者為免責檢附虛偽不實之資訊事證,應依法追究其刑事及行政責任,可使調查資源不致浪費,亦可將社會資源專注在調查資訊屬實所揭露之不法行為。

從當前各國吹哨者法規之制定過程與結果,及後續實務運作方式,可看出各國皆致力於在公益與私益之間尋求平衡。一方面藉由完善的法規制度,給予吹哨者必要之保護及誘因,鼓勵揭弊以求遏止不法;一方面亦要加強資訊的蒐集與篩選機制,避免矯枉過正。


整理一下這篇新聞的重點
吹哨者保護法還是有很多的灰色地帶
千萬不要再被有心人利用
也希望大家要正視這個問題的存在
2019-10-29 16:4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免責護身符
page562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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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法真的有灰色地帶 應該要修正
免得被鑽漏洞
page562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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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要阻止弊案的發生後再來吹哨這才算是真正的揭弊
簡單的說,
工作久了,
大家都有一大堆把柄,
辦不辦,
看人,
看心情,
看法律條文,
互挖墻角,
打擊報復,
徒法不足以自行。
應該回到立法時候的目的與出發點。
如果舉發著,
必定被報復
就會形成所謂的寒蟬效應。
則弊端叢生。
page562 worte:
進一步來說,張晉源實屬永豐金的高階經理人,若組織有任何管理、內控上的問題,他是否曾採取內部通報程序,來阻止相關弊案的發生,抑或是直接就向外部主管機關通報?


這句話我相當有意見 會寫這句話的人 我不想用情緒化來罵 但根本就是大錯誤

張晉源到底怎樣人我不管 對事不對人 公司弊案的問題核心往往就是最高階級的負責人

有些甚至是集團總裁 所謂精神領袖 這些人位居最高位 內部通報是用來幹甚麼??

坦白講 永豐金的這個事情 當年發生問題的永豐租賃總經理不就跑了(榮退了)

當初這位當年的總經理被約談後沒事 但其繼任者就被檢察官要求重判

竊國者侯 要能夠搞這種弊案的 都是所謂公司領導 底下的小咖哪裡可以玩

當年我爛公司搞這種把戲 我去跟很多人通報 但這些有權責的通通不敢管

甚至有一個也被抓去關了 亂搞的就是這些老闆們 底下辦事的怎內部通報 哈哈

這段是完全不懂一個公司真正問題的人用自己的想法去寫的 或許要貶抑這位張晉源

但不管怎麼樣 這是一個大謬誤
page562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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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想利用吹哨者的身份去為自己犯過的錯脫罪 也很不應該吧
吹哨者一定會被修理

因為既得利益者 權勢一定比較大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是有關係

看看新聞 學校被霸凌者 只要檢舉 一定被要求轉班 或是轉學

然後學校再出來否定事實 推給被霸凌者 因為霸凌者人數較多 學校是既得利益者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 鼓勵吹哨者 給的獎金會比較多

因為這些獎金 和既得利益者的收益比起來 微不足道


如果今天又不免責吹哨者刑法 和 保護吹哨者的利益

那誰要為了可能被既得利益者損害侵犯的自身利益 或 公平正義站出來舉發


不過為何立法諸公們 不懂這種結果

那就可能是其身不正 自然不敢做應做之事

所以每項通過的法案 本身就是正邪相抗的結果

這也就是為什麼要政黨輪替
page562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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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說吹哨者之前
可不可以先去追永豐大股東的責任
搞的好像都是吹哨者在作壞事
作壞的人都沒事

這種新聞我猜根本是永豐大股東搞出來的吧
指吹哨者有事
好像就能遮蔽大股東幹的壞事嗎

希望台灣還有是非
不減輕罰責,沒人要自爆壞事,

是不能免責,只要被抓罰超重,自首有減半以上,

就有誘因,不能免責。
這就跟自首可以減刑一樣,或是污點證人
放長線才能夠釣大魚
至於是否符合,檢調應該自有標準

page562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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