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件事情應該算和平落幕,有發落到的人也大略知道內容,只是對於這件事有點驚訝~~
原來投資股票不僅要承擔股價下跌的風險,
從公開資訊觀測站追蹤的董監持股變化這裡討論也會被公司吉,
個人是想說小事化無,所以選擇和解收場,對方應該已撤銷告訴,
至於內容是不是不實,就留給網友自由公評,
也是想提醒在這裡討論的內容,用字遣詞可能也要稍微注意一下,
否則哪天會被你投資的公司吉也說不定(小弟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個人相關留言均已刪除,有興趣知道的再私下詢問
bear753951 wrote:
一般公司也不可能大費周章去告這個
或許是真的被扭曲亂講,公司非告不可...(恕刪)
另一種可能應該就是我推測的,想蓋掉資訊,而且從結果來看,我說的這種比較有可能。如果只是扭曲亂講,只需要要求更正資訊即可,為何是把所有文章刪除?連道歉啟示都刪了?表示對方連道歉內容都不想公開嗎?

有錢就沒憂鬱 wrote:
只要被告都會有被告的紀錄⋯⋯會無法申請良民證或無法擔任某些法律職位、高職位,當然如果你這輩子都沒有機緣有可能會身居高位或需要用到良民證進入更好的公司等等的,這些都無所謂
要被判有罪且不屬於下列第6條的情況才不能申請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然被人隨便亂誣告,法官還他清白,也不能申請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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