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原來小股東討論董監持股變化是會被公司吉的

整件事情應該算和平落幕,有發落到的人也大略知道內容,只是對於這件事有點驚訝~~
原來投資股票不僅要承擔股價下跌的風險,
從公開資訊觀測站追蹤的董監持股變化這裡討論也會被公司吉,
個人是想說小事化無,所以選擇和解收場,對方應該已撤銷告訴,
至於內容是不是不實,就留給網友自由公評,
也是想提醒在這裡討論的內容,用字遣詞可能也要稍微注意一下,
否則哪天會被你投資的公司吉也說不定(小弟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個人相關留言均已刪除,有興趣知道的再私下詢問
2019-06-01 22:27 發佈
哪一家啊
講一下
以免大家踩雷

1515151515151515151515
喔..
看了下舊樓
知道是哪家了
真是辛苦了樓主

STL wrote:
從公開資訊觀測站追蹤的董監持股變化這裡討論也會被公司吉...(恕刪)


請問一下是用哪一條法條?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pineman wrote:



請問一...(恕刪)

STL wrote:
整件事情應該算和平...(恕刪)


提告是一回事,能不能成案又是另一回事。

如果只是單純討論董監持股變化而被告,其實根本不用怕。公司派只是看準散戶不懂法律,嚇唬、嚇唬你而已。

harry8655655514 wrote:
提告是一回事,能不能成案又是另一回事。

如果只是單純討論董監持股變化而被告,其實根本不用怕。公司派只是看準散戶不懂法律,嚇唬、嚇唬你而已。...(恕刪)


我也覺得不但告不成, 對方基本上是很怕資料被公佈周知才用威脅提告要求刪除資料。

不過一般人怕上法院勞民傷財, 不懂法律也怕被判有罪, 所以選擇息事寧人, 這是大家能夠理解的。

告當然可以告,但會不會被判刑又是另外一回事
但有人就是會被嚇到或不想跑法院

一般公司也不可能大費周章去告這個
或許是真的被扭曲亂講,公司非告不可
成案是一回事,只要被告都會有被告的紀錄⋯⋯會無法申請良民證或無法擔任某些法律職位、高職位,當然如果你這輩子都沒有機緣有可能會身居高位或需要用到良民證進入更好的公司等等的,這些都無所謂
bear753951 wrote:
一般公司也不可能大費周章去告這個
或許是真的被扭曲亂講,公司非告不可...(恕刪)


另一種可能應該就是我推測的,想蓋掉資訊,而且從結果來看,我說的這種比較有可能。如果只是扭曲亂講,只需要要求更正資訊即可,為何是把所有文章刪除?連道歉啟示都刪了?表示對方連道歉內容都不想公開嗎?


有錢就沒憂鬱 wrote:
只要被告都會有被告的紀錄⋯⋯會無法申請良民證或無法擔任某些法律職位、高職位,當然如果你這輩子都沒有機緣有可能會身居高位或需要用到良民證進入更好的公司等等的,這些都無所謂


要被判有罪且不屬於下列第6條的情況才不能申請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然被人隨便亂誣告,法官還他清白,也不能申請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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