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是勞工嗎?

蔡姓男子2016年擔任月薪15萬元的永泰國際飯店公司總經理,但他認為月休4日、每天工作10小時,卻沒有國際飯店專業經理自主權,還要打卡上班;當年4月時,公司以興建酒店進度落後,不知何時能營運,片面解聘,提告要求公司給付43萬資遣費等。但永泰飯店指蔡到任後遲未提人力規畫,還常「失蹤」,要他提出學經歷證明竟惱怒曠工。宜蘭地院、高等法院接連判蔡敗訴。

蔡起訴主張,永泰國際飯店公司雖在宜蘭建立國際級的飯店,他職稱為飯店總經理,但公司沒和他簽立任何人事委任契約,他向公司提國際飯店管理經營專業建議均遭否決,他實不具專業經理自主權,他每日需打卡上班,又投有勞健保,應是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而2016年4月底,公司以「興建酒店進度落後,不知何時能營運」為由,片面解聘,因此依勞基法規定請求資遣費、預告期間的工資、平日加班費、特殊假日加班費。

永泰國際飯店公司表示,總經理負責飯店統籌、指揮,非一般部門經理人或勞工,與勞工不一樣。蔡前一職位為澎湖福朋喜來登飯店總經理,當時聘他的目的是在借重在國際飯店集團的經歷、專業,希望能為飯店營運提供完整規畫,但他上任後遲未提出人力規畫和配置,上班期間多次不知所蹤,文件簽署延宕。

公司開始對蔡的能力和態度起疑竇,覺得和他應徵時提出的學歷、經驗名實不符,要求他提出學經歷相關證明,蔡覺得不受尊重,5月1日起拒絕上班。公司認為是蔡拒絕上班,不是遭解雇,況且在應徵人員資料上載明「本人允許審查本表內所填各項資料並保證以上所填屬實,否則如經錄用自願接受無條件解僱處分」等語,而蔡填寫前服務機構的職稱和月薪不實,就算雙方有僱傭關係,終止僱傭關係也有理由。

高等法院勞工法庭認為,蔡在應徵經歷上寫「喜達屋集團亞太區發展部總經理」、「中國經濟合作委員會旅遊組董事長」、「英商道豐集團酒店管理公司總裁」、「北京外交文化交流平台聯誼會總經理」、「四季酒店(巴黎)總經理」,月薪35至60萬元之間,都是高薪,與一般就業市場只能提供勞務、無對等談判能力的勞工不同。

高院認為,雙方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之終止)明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駁回蔡上訴。





一直很好奇,像副董事長,執行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取締役,相談役,總裁等等一堆高階主管到底算不算勞工?還是算雇主?
2019-05-17 11:0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總經理 勞工
30公分 wrote:
蔡姓男子2016年...(恕刪)


只要能納入勞保你說哩...lol 要你繳勞保卻不把你當勞工無法享有勞工的權益你會這麼笨肯讓人家這麼跟你拿錢嗎?

kun429 wrote:
只要能納入勞保你說...(恕刪)


除了股票投資人與股東
其他人都可換為勞工
有勞務報酬的都算勞工
董事會董事
董事長
都有勞務報酬 😂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所以這些高階主管都有特休?工作4小時可以休息30分鐘?也可以申請加班費?
如果股東兼任總經理,那算不算勞工?
董事長也有退休金?
法客 wrote:
除了股票投資人與股東...(恕刪)
法客 wrote:
除了股票投資人與股東
其他人都可換為勞工


公司經營者非勞工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總經理一定不是勞工,副總跟處長這些要看狀況。

30公分 wrote:
蔡姓男子2016年...(恕刪)


不會被辭退的就是雇主,

會被辭退的就是勞工,

這個判例明顯有問題,

雇主是公司法人或是董事群

總經理對公司有聘雇關係, 且依法繳納勞健保,

應該就要享有勞工權益

從他對公司提出專業建議遭到否決時,

也證明他對公司沒有 "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

公司就應該依法處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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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勞保,

勞工有依法繳納勞保的權力和義務,

雇主則需要負責雇主部分負擔的勞保,

已申請勞保退休者, 不具有勞工的資格, 也不適用於勞基法,

前公司的一個老工程師他退休了, 再回公司工作,

早上一封資遣信, 下午他就收拾走人了,

沒有退休金 也沒有資遣費,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雇主及委任經理人之定義為何?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董事長是事業之負責人,為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
2.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勞基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

公司聘任委任經理人是否應為其加勞保?其屬強制或自願加保對象?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委任之經理人,如係實際從事勞動者,為保障其工作及生活之安全,得比照勞工保險例第8條規定,以該公司為投保單位辦理自願加保,並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申報月投保薪資。

因為有注音符號, 不小心發了二章, 總之有無勞保不能認定為是否是勞工, 因為連雇主都能加入勞保

填寫加保表應注意事項
四、投保單位填寫勞保、健保、勞退3合1加保申報表時應注意:
1.申報新進員工加保,請於「申報加保者」之「本人」欄位打「勾」,不能只於「眷屬」欄打「勾」。
2.申報負責人加保時,如雇主自願加勞保,應於「雇主自願加勞保」欄內打「勾」。
30公分 wrote:
蔡覺得不受尊重,5月1日起拒絕上班。公司認為是蔡拒絕上班,不是遭解雇...(恕刪)


他輸在曠職,所以沒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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