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奇怪的報稅經歷

一直知道舍妹有在幫她公司避稅,因涉及遊走灰色地帶,故不細說...簡言之就是每年公司會將一筆股利掛在她的名下,而因此造成舍妹需要多繳或少繳的差額,再另外進行補貼或歸還。

今天剛好因為報稅跟她聊到此事,發現今年她公司掛了60萬的股利收入在她名下,但她的應退稅額卻因此增加(也就是要退還一些錢給公司)

很簡單的想應該是該筆股利的預繳稅額多於應付稅額,但用自然人看了該筆收入,預繳是0元...

真是太奇怪了,我報了30年的稅從來沒有遇過這種情況:多了一筆沒有預繳稅金的收入,卻可以多退稅?有達人知道這是什麼狀況嗎?
2019-05-02 22: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報稅經歷
今年報稅開始,採合併計稅申報的納稅人之股利所得有 8.5% 的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
不用再去管股利的可扣抵稅額,如果應納稅額低於可抵減稅額即可退稅!
樓主可自行試算一下就知道正不正確了。
獅甲大獎 wrote:
一直知道舍妹有在幫她...(恕刪)

很簡單,股利60萬,以退稅率8.5%,代表已經繳了5.1萬所得稅了,我猜你妹薪水不高,不用付到5.1萬的稅,所以當然最後是退稅。
報稅三十年不代表懂的稅法。


依所得稅法第103條規定,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有匿報、短報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獎給檢舉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另舉發人如有參與逃漏行為者,不給獎金。 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gbisland wrote:
今年報稅開始,採合併...(恕刪)

您應該是正解,我昨天東看西看系統的算式,的確有此情況...

只是本身已備股市掃地出門,所以對今年才改的規定十分不了解

感謝解惑!
Adfn wrote:
很簡單,股利60萬,...(恕刪)

說的是,人不可能什麼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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