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家好
小弟這幾年申報所得稅都是使用自然人憑證報稅
今年度申報時
因為去年有捐贈現金(有收到受捐贈機構的收據)
但經由自然人憑證下載所得和列舉扣除資料時
卻沒有捐贈現金這一項
因此必須下載資料後
在報稅軟體上自己在列舉扣除額手動增加捐贈現金這一項
想請教各位的是
由於這是自己增加的
表示稅務機關資料並沒有這一項
那我還是可以在自行增加列舉扣除額之後
再由網路上傳申報嗎?
還是要上傳資料後
自己在跑去國稅補資料?(果真如此,要帶哪些資料過去呢?
感謝各位
(不使用二維申報是因為現在很多資料都不用紙本了,要申請很麻煩)
還是有一些相關的限制的,
否則我現金捐贈給我的家人,實際上這筆錢還是在我家,如果政府還讓我扣稅,那就不公平了。
所以所得稅現金捐贈列舉扣除額是有一些規定的,有總額上限,而且受捐贈單位也有相關的限制,不是隨便捐給誰都能拿來抵稅。
一、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對政府之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物的贊助款,不受金額的限制。
二、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另自97年1月18日以後個人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指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三、接受捐贈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為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為限。捐贈對象如為寺廟,該寺廟亦應以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者為限。
四、取得依法登記的寺廟開給「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的收據,並非是捐贈性質,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五、會員、社員繳交的年費、入會費等性質的款項,並不屬於捐贈性質,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六、列舉捐贈扣除額時,要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以上規定,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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