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三商美邦理賠的那些日子(五)之個資爭奪戰


我與三商美邦理賠的那些日子(五)之個資爭奪戰


我與三商美邦理賠的那些日子(五)之個資爭奪戰

個資法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是故,當你送件申請理賠資料,你的個人資料,病歷,診斷證書,
和零零總總的收據,都會被收集處理利用,就算是「拒賠」所附之文件資料
都會被「掃描、複印、留存...等動作」____被做記號
現在保險公司都用掃描機直接存在電腦,各部門要收集使用很方便

如不去申請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跟刪除 就算你解約了
也一輩子留資科給保險公司,隨便它利用了


主張一、已理賠之文件、當初檢附資料,是方便貴公司理賠完成,如今理賠已完成
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跟刪除,您可以自行記錄文字,其他一蓋刪除

主張二、拒理賠之文件,因故拒賠,那申請送件的資料更應該返還及刪除。
什?你還是會「掃描、複印、留存...等動作,那評議見,OR保險局申訴

保險業個資法,主管機關:金管會保險局
個資料條文釋疑:國發會

第11條(個人資料更正或補充及權責)【相關罰則】§48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個資第四十八條(罰則)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目前進度,一開始保險公司拒絕返還,理賠件及拒賠件個資,申訴過後,個資只複印給你,正本不還,OR還是會掃描、複印、留存+利用 ==>評議中心申請中,等有空會去板橋金管會保險局走一趟

當然也許請求刪求是不合理的,畢竟保險公司要控管,但想此案了解合理與否

如主管機關認為合理,我認,如不合理,請保險公司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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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11:41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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