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教大家,名下有A B C 三屋,A 是是與兄弟一起繼承約4年,
但實際住B 屋迄今約9年,而106/12才遷戶籍至B 屋,107/11第一次交B 屋自用地價税。c屋107/8買入。
因某些因素107年 9月底 將戶籍遷至 他處,但於108/1又遷回B 屋,但預計1年半內(109/5前) 出售B屋,
確定B屋出售價格低於新屋購買價格
以上3屋皆自用未出租營業
想請教,是否符合重購退稅或是該如何才能符合重購退稅條件
又若無法符合重購,則B 屋 是否建議 用一生一次 土地增值稅率出售 或是有其他更為節稅的方式 拜託各位大大乎解惑,謝謝,感恩
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
重購退稅條件:
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賣買自用住宅用地,且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也就是說,新買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土地現值,以小換大,就可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的適用上,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不過,需符合一定要件。
出售及新購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位,且土地上的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新購面積也有限制,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則不能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B 屋 是否建議 用一生一次 土地增值稅率出售 ?
請自行概算這三戶的土地增值稅比較後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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