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綜合所得稅之扶養其他親屬的疑問

綜合所得稅列報其他親屬已檢附證明文件,為何免稅額仍遭剔除?
然後被要求補稅.

請問也有網兄遇到類似的狀況嗎?
相信有很多人都是這樣申報的吧!
按照所得稅法規定與報稅系統的說明,已檢附切結書.
相關網站的所得稅Q&A也沒有提到必須再出示其他證明.

GOOGLE之後發現高雄國稅局發的新聞稿,內容如下,

https://www.ntbk.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34/6096987840787964744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例如:伯、姪、孫、甥等)免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故欲適用前揭所得稅法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規定者,自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若係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則納稅義務人自應就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及家屬須符合以下要件:1.具法定扶養義務;2.具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列報免稅額。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未與列報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事實,彼此間即未具備家長家屬關係,縱其檢附同一戶籍之戶口名簿或切結書,因與要證之事實不符,仍不得列報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於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及家屬免稅額時,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要件,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認定標準,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008】



請問這樣合理嗎?
所得稅法沒有條文說要提出額外的證明,國稅局能如此自行擴大解釋到與民法的「法定扶養義務」嗎?

有沒有建議的因應做法呢?



2019-01-10 16:59 發佈
中區國稅局也有類似新聞稿:
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11/5580607488415919042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應提出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須符合民法規定,即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要件,且須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姑母乙君之免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與乙君2人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且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優先負履行扶養義務之義務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丙君是有所得,非無扶養能力,乃否准認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提示里長證明書請求認列姑母之免稅額;經該局以里長證明書並無使其先順序之法定扶養義務發生免除或移轉效果,且非甲君當年度確有扶養系爭受扶養親屬之具體證明,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必須符合扶養者與受扶養者間,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依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8條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之相關證明。另所謂扶養,並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應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所以,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不能只有提出里長證明書或切結書喔

北區國稅局: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student/ETW118W/CON/1281/9214901848985640538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之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注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供核認。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復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15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另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故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
  本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下列各要件:1.該其他親屬或家屬無謀生能力。2.納稅義務人對該特定親屬或家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3.其他親屬或家屬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並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另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3.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4.在校就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本局審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君申報扶養其他親屬乙君及丙君等2人,僅檢附受扶養者之父母所出具切結書,並未提出乙君及丙君的父母沒有扶養子女能力的證明文件,且經查受扶養親屬乙君之父母,於101年度有薪資所得;受扶養親屬丙君之父母於101年度有多筆所得及財產,並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爰調減甲君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並依規定補稅在案。

裡面內容有寫啊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例如:伯、姪、孫、甥等)免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所得稅法規定要有法定扶養義務才能申報免稅額

民法則制定了法定扶養義務的定義
這並不算擴大解讀


「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故欲適用前揭所得稅法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規定者,自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若係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則納稅義務人自應就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就我的理解就是
你要扶養其他的親屬
先決條件是要舉證被撫養的人有合理的理由無法被優先權較高的親屬扶養

"納稅義務人自應就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例如姪子姪女
那你可能要列她的父母都已經死亡或是坐牢等無法扶養自己子女的證明

已經說你要負責舉證的責任
這是國稅局重點查核項目,電腦一比對就跑出來,直接人工查核,扶養其他親屬規定很多只要不符合就會被剔除,真的沒甚麼好抱怨的!

除非你真的有舉證撫養的證明,而不是單純的切結書之類的,不然基本上很難過關!!你的認為跟國稅局的認為是差距很大的!!

會用到其他親屬來撫養基本上的狀況:很簡單你想避稅!!國稅局也想多收你的稅,但如果你是真的扶養其他親屬相信更有利的證據你應該都提得出來,國稅局也會認可,會被剔除大部分很簡單就看得出是用來避稅,很難過關的!
如果真的有扶養事實,就快去找國稅局吧。
如果沒有扶養事實,那就老實點吧。
多謝網兄提供看法與意見.

申報內容與程序一切依照規定,所需檢附資料(依報稅軟體提示)亦無缺漏,
國稅局並不是要檢附扶養事實的證明,而是二樓網兄所說的"優先順位扶養義務"證明(即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文字敘述不難理解,但是問題的重點在於:
1.民眾依法依規定申報,並未說明或需檢附"優先順位扶養義務"相關證明

2."優先順位扶養義務"者無法盡扶養之責的證明(合理說明)也不明確,
是要所得多少以下?
身心傷殘的程度是要達到甚麼等級?
這些都沒有解釋.況且要所有優先順位者皆符合這些不明確的資格之後,才能夠由次順位者申報扶養.

3.如果法規真的有明確如此嚴謹的規範,為何不在申報系統中詳細說明?
如若規定清楚,不符資格者自然不會違規提出申報,
國稅局也省去查補這項稅目的精力了,不是嗎?
文字敘述不難理解,但是問題的重點在於:
1.民眾依法依規定申報,並未說明或需檢附"優先順位扶養義務"相關證明

--->其他人撫養本來就要舉證,不是沒有需附件就不用附件,如果那麼簡單,你也不用上網問!


2."優先順位扶養義務"者無法盡扶養之責的證明(合理說明)也不明確,
是要所得多少以下?
身心傷殘的程度是要達到甚麼等級?
這些都沒有解釋.況且要所有優先順位者皆符合這些不明確的資格之後,才能夠由次順位者申報扶養.

--->個人覺得真有撫養的狀況,你應該很容易就能拿出證明,但大多數都是要避稅,很簡單來說就是借家人的人頭來增加扣抵金額,只能說太多人用這招,後來國稅局覺得太濫用,目前就會很嚴格的去審核!


3.如果法規真的有明確如此嚴謹的規範,為何不在申報系統中詳細說明?
如若規定清楚,不符資格者自然不會違規提出申報,
國稅局也省去查補這項稅目的精力了,不是嗎?

---->國稅局不用多花時間去查捕這樣稅目,因為電腦自動會勾稽出來,先剔除在等你來提出證明(如果沒附證明文件當然直接剔除),只要申請過關一次,後續國稅局就不會再打擾你了,因為已經驗證事實,但通常一般人只能拿出切結書或轉帳證明,這些都可以特意去做出來的,最終一樣無法過關!!



還是一句話..你的立場如果在於增加扣抵人頭避稅,就放下吧!但如果你真的有撫養的事實,相信這些證明並不會難倒你!

只能說這制度上路時太多人走了法律的漏洞,最後國稅局只好嚴格執行,畢竟這才是公平的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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