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實施者委任三家
都更條例
第四十八條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
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
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權利變換的價值是由實施者聘任的估價者來估價,
最後再由各縣市政府更新審議會委員審議通過。
真正了解都更的魔鬼細節後,
就會知道這個背後藏著多少強取豪奪的致富機會。
這些估價者大多數受雇於實施者所聘請來的,
這些估價者敢得罪他們的財神爺嗎?
不聽命於實施者指揮,
以後都別想再接到這些[實施者]案子的光顧。
因此高估實施者的貢獻,
估低土地所有權人的貢獻,
以讓實施者獲取最大的利益,
本人曾親眼目睹竟然有已通過的都更案中,
同一個都更的正方形地塊中,
土地一邊是面向車水馬龍40米大道,極有商業價值人潮的土地,
另一邊是無人潮且陰暗臨臭水溝的土地,
三家的估價者把完全相同長寬且面積一樣的土地,
臨臭水溝無人潮一側土地竟然估出比臨40米大道的土地更高權值比重,
背後原因乃無人潮一側的地主是與實施者一起掛勾的土地肩客。
聯合建商藉由後面較無價價值的土地來吃掉前排臨路店面的土地。
再者,
這些都市更新審議委員由誰來聘任?
聘任委員背後最有影響力當然是由選舉上來的首長,
這些首長未來如果還要選舉,
這些選舉需不需要花錢?
建商給了錢幫忙選舉,
能不給建商好處嗎?
所以,越好地點,越值錢地點,
遲早有一天,
全部都會被這個可以合法貪婪的都更惡法給都更掉了,
因為永遠沒有一個建商與政客會放棄合法貪婪的機會。
附註:
[當然,
前項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都可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
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
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但是實際執行與市場導向時,沒有一個估價者敢和自己生計過意不去。]
我一直不解的是 為什麼都更不是政府來做的大規模
更有意義 可以像重劃一樣 可以用土地換取道路、溝渠、鄰里公園、國中小學....
不要只是一排都更 這一排不過幾十戶 怎麼去跟建商談?
資訊完全不對等
能請教有人知道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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