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辦理有: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
直系血親尊親過世,首先拿著醫院開的死亡證明,到户政事務所去開過世尊親的除户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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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著除户謄本,和自己的身份證(自己辦就記得走到哪身份證一定要帶,最好印章也帶著,有的地方要,有的不用)到國税局申請 :過世尊親的財產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到被繼承人(過世尊親)住所地之管轄法院辦理 (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871/6485601678820982471
繼承案件申辦流程
※本內容僅供參考,相關事項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1.申請除戶證明書: 除户謄本.
拿著醫院開的死亡證明,到户政事務所去開過世尊親的除户謄本,
2.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到國税局申請 :過世尊親的財產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辦理 拋棄繼承 3個月內
*辦理 限定繼承 3個月內
3.申報遺產稅 6個月內
到國税局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繳稅案件→繳稅完畢→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遺產稅免稅案件→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繼承遺產(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4.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有欠..先繳.
5.申請印鑑證明
6.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不動產、動產繼承.
1. 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2.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很難,以上提到諸如: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
民眾可以加以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
3.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
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4.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2018年)。
5.聲請拋棄繼承后,不可以恢复限定繼承。
以辦理當時管轄法院的要求為準: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項)。
2.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為之。(民 法第1174條第2項)
3.應備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
(如拋棄人住居國外,得將其拋棄之意思及委任代理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授權書〉持至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 )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 繼承之人之證明)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
繼承系統表:
拿國税局申請的財產清單..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所有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就知道有哪些人?
再 自己 畫出 繼承系統表.
後續很多單位都需要用到 "繼承系統表".
以辦理當時管轄法院的要求為準:
1.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 項)
2.辦理期限: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為之,前開 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
3.應備文件:
(1)限定繼承聲請書。(宜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民眾可以購買加以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謄本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户政事務所
(3)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聲請書蓋印鑑章。--户政事務所
(4)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 屬〈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父母、兄弟姊 妹生存或死亡及是否拋棄等情形,均應載明)
(5)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國税局
4.費用: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2018年)
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之第1153條第2項復增訂法定限定責任之規定,但僅適用於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情形,故繼承人如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若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之債權債務情形,或不欲繼承時,必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將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98年6月10日修法前,我國民法對於繼承係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並另設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
債權人於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只要其中一位陳報了,其他人也視同已陳報。
新北地方法院
http://pcd.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868&cid=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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