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廠商依約投標政府標案,
也依約完成並驗收完成,
政府可以用 "財政困難"
只給付一半標金嗎?
noheal wrote:
台灣不會,只有驗不驗...(恕刪)
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
另外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
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
十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
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
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
款人補正之日數。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
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台灣政府只有驗收過不過的問題,沒有驗不驗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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