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專業人士,或是有經驗的達人
我有一張本票,債權人並不是我的名字,但實際債權人是我(也是代收人),
申請本裁後已發下確定書,該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在網路是寫申請前強制執行前要先去查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1.前往國稅局調閱:債權人可將手中所持強制執行法所規定之各種執行名義,攜往國稅局查詢債務人之所得(存款、股票、投資)、動產、不動產之相關資訊。
2.前往戶政事務所:一般而言,債務人如為戶長,其家中的動產都推定為其所有。
3.前往地政事務所:如果已經知道債務人不動產的土地座落及門牌號碼,只須向管轄的地政事務所申領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即可明瞭。此外,有價值的財產旨可執行,如債務人有房屋出租他人,對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就可執行,凡此種都須債權人積極透過各種管道自行查找,法院無法主動提供協助。所以債權的實現與否及程度跟債權人的積極程度有很大關係。
問1.這些是需要債權「本人」去申請嗎?
問2.一定要在債務人戶藉所在地的機關查詢嗎(債務人及發票地在北部,我在南部),是否可以用郵寄方式查詢?
問3.若債務人均無財產該怎麼辦(可能脫產)?
問4.本票執行確定書有時效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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