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長期投資金融股前,除了財報的營收數字外,還需要知道的事情之二

從本篇起要談銀行的授信品質
有幾條法規先讓大家瞭解一下
看起來很多,但不會太難閱讀
看完之後就會瞭解
為何我在反駁某篇文章中
有寫到銀行在貸放時有額度上的限制
就算銀行法中未標明
銀行法也授權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有了這些概念
接下來看文就會比較有感覺

銀行法
第 32 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
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
,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
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 33-2 條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
企業為無擔保授信
,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備註:這就是所謂的交叉融資,如A銀行的大股東向B銀行借無擔保放款,B銀行的大股東向A銀行如法泡製...

第 50 條
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
之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
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
積。
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
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72 條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第 72-2 條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
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看完之後,繼續下面的截圖說明:
若不清楚請自行連結
富邦金控授信資訊

你在長期投資金融股前,除了財報的營收數字外,還需要知道的事情之二
上面是所謂的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按前十大授信戶表列
看起來是風險集中度不高
最大金額授信戶也只有占6.47%
第二大才3.75%,前十大最小的為1.72%
整體前十大占不到29%,共計28.71%
沒有集中大額授信的情況
但仍然要與同業相比
才知道是否表現的夠有水準

你在長期投資金融股前,除了財報的營收數字外,還需要知道的事情之二
援引上面的兆豐金
在這兩個年度的前十大授信戶分佈來看
與富邦金相比
何者是你買股前所偏愛的?
不曉得兆豐金的第一大授信戶是誰?
比例這麼高,台灣高鐵?
因為兆豐金的前身是ICBC與交通銀行
產業界的長期性放款較多無可厚非
不能用一般商業銀行的眼光來看
但是,授信的分散與行業別控制
更是這種類似工業銀行更該注意
要不然,真的一倒就會翻天覆地

上面看的是前十大
現在要來看授信戶行業與種類的分佈情況
你在長期投資金融股前,除了財報的營收數字外,還需要知道的事情之二
就如同表上所說的
分布情況還算得宜
沒有特別偏重某類對象
另外從地區別就知道
該行的國際業務聊備一格
海外部份大概就是供應台商貸款
外匯及國際聯貸業務比例不高
要如主管機關所願去打亞洲盃
大概還有段距離
國銀去打亞洲盃?

其它部份,下次分解
若有錯誤,尚請指正
2018-05-30 0:33 發佈
推一下,能請問樓主升息這件事情對於壽險業者的影響提出看法嗎?(我知道這是個很大的問題)

kkk1987999 wrote:
推一下,能請問樓主...(恕刪)


這要分兩個方面來講

1.海外升息,臺灣不升息

這對壽險業應是短空長多

短期匯率避險成本將增加
或是海外投資的避險成本也會增加
但長期資金的利差損有可能會因此降低

2.國內外同步升息

這還要看個別壽險業的資金結構
與國內長期投資的類別而定

對現金部位很多的壽險業
國內缺乏高收益性的投資商品
升息拉升績效的幅度很有限
是有可能因此受惠
若是已經手握大筆固定性收益的資產
反而無法有效降低利差損

其實重點在於壽險業受到多重制約的投資策略
使資金運用無法達到最大效率
這問題
遠以升息與否還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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