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條法規先讓大家瞭解一下
看起來很多,但不會太難閱讀
看完之後就會瞭解
為何我在反駁某篇文章中
有寫到銀行在貸放時有額度上的限制
就算銀行法中未標明
銀行法也授權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有了這些概念
接下來看文就會比較有感覺
銀行法
第 32 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
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
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第 33-2 條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
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備註:這就是所謂的交叉融資,如A銀行的大股東向B銀行借無擔保放款,B銀行的大股東向A銀行如法泡製...
第 50 條
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
之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
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
積。
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
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72 條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第 72-2 條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
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看完之後,繼續下面的截圖說明:
若不清楚請自行連結
富邦金控授信資訊

上面是所謂的授信風險集中情形
按前十大授信戶表列
看起來是風險集中度不高
最大金額授信戶也只有占6.47%
第二大才3.75%,前十大最小的為1.72%
整體前十大占不到29%,共計28.71%
沒有集中大額授信的情況
但仍然要與同業相比
才知道是否表現的夠有水準

援引上面的兆豐金
在這兩個年度的前十大授信戶分佈來看
與富邦金相比
何者是你買股前所偏愛的?
不曉得兆豐金的第一大授信戶是誰?
比例這麼高,台灣高鐵?
因為兆豐金的前身是ICBC與交通銀行
產業界的長期性放款較多無可厚非
不能用一般商業銀行的眼光來看
但是,授信的分散與行業別控制
更是這種類似工業銀行更該注意
要不然,真的一倒就會翻天覆地
上面看的是前十大
現在要來看授信戶行業與種類的分佈情況

就如同表上所說的
分布情況還算得宜
沒有特別偏重某類對象
另外從地區別就知道
該行的國際業務聊備一格
海外部份大概就是供應台商貸款
外匯及國際聯貸業務比例不高
要如主管機關所願去打亞洲盃
大概還有段距離
國銀去打亞洲盃?
其它部份,下次分解
若有錯誤,尚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