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需符合四大要件才可以列報扣除,包括:
一、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並應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
二、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
三、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少應有一人在課稅年度間,於購入自用住宅處辦妥戶籍登記,同時不得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四、需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證明單據。
疑問1: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
我跟我老婆名下各有一間房,戶籍均在各自房子名下,這種情況下2間房的房貸利息都可以申報嗎?還是我跟我老婆因要合併申報所以僅能申報一屋 是這樣嗎?
疑問2:需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證明單據。
我每月繳貸款2萬,其中1.5萬是房屋款,0.5萬是利息錢 那我能扣底的稅額(1年)是18萬還是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