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淨額加上複委託交易所得,有超過670萬,我的問題是:1. 透過台灣券商的複委託買美股,賺的錢算海外所得嗎?2. 電子報稅裡面的 "所得來源國家及給付單位名稱" 這個欄位要填什麼? "美國(XX證券複委託)" 嗎?3. 這個沒有主動申報的話,如果被查出來,除了補稅以外,會被加罰嗎?
hcchenu wrote:綜所淨額加上複委託...(恕刪) 海外所得的100萬,是含在所得淨額裡面的,不是相加複委託當然算是海外所得hcchenu wrote:有收到一張券商於今年3月份寄來的 "複委託客戶海外所得彙總表" 我的券商,居然沒給我這張表,是因為我複委託賺得太少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