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複委託

請問如果在國內的卷商開複委託帳號來買賣美股,這部份的交易所得算是海外所得嗎? 如果是的話,那在綜所稅電子報稅裡面的"所得來源國家及給付單位名稱"要填什麼?

因為要報稅了,這個問題實在困擾我很久。
2018-05-16 21:31 發佈
你有收到扣繳憑單嗎?

家戶海外所得沒有破百萬,所得沒有到670萬,記得是不用申報的
有收到一張券商於今年3月份寄來的 "複委託客戶海外所得彙總表"
所得年度:2017
財產交易所得:NT$x,xxx,xxx

綜所淨額加上複委託交易所得,有超過670萬,我的問題是:
1. 透過台灣券商的複委託買美股,賺的錢算海外所得嗎?
2. 電子報稅裡面的 "所得來源國家及給付單位名稱" 這個欄位要填什麼? "美國(XX證券複委託)" 嗎?
3. 這個沒有主動申報的話,如果被查出來,除了補稅以外,會被加罰嗎?
hcchenu wrote:
綜所淨額加上複委託...(恕刪)

海外所得的100萬,是含在所得淨額裡面的,不是相加

複委託當然算是海外所得
hcchenu wrote:
有收到一張券商於今年3月份寄來的 "複委託客戶海外所得彙總表"

我的券商,居然沒給我這張表,是因為我複委託賺得太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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