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從沒收過國稅局稅額試算通知書,一直以為自已的收入低於稅收條件下,所以都沒去繳,後來今年注意看了下自已好像符合需繳稅條件,有些問題想問一下。若之前都沒報稅,依現在規範往前追討五年(101~105) ,若今年106可報扶養直系親屬(未滿70歲),那之前追討補繳的五年稅是否也可補報扶養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