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為因應今年亞太洗錢防制評鑑,公司法修正草案納入「實質受益人條款」,要求公司的董監事、經理人以及持股逾10%之股東,應每月定期向經濟部設置的電子平台申報實質受益人。
由於有國際評鑑的壓力,這樣的修正無法避免,問題是政府機關的作法並不一致。例如洗錢防制辦公室定義的實質受益人是持有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自然人;這與歐盟的Fourth 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一致(如果是剛好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東則不在內)。但公司法修正草案條文卻是持股逾10%之股東就算,跟國際普遍的規範不同,到時候恐怕會引起爭議。
另外,「實質受益人條款」必然導致投入國內經濟活動的資金減少;在此狀況下,還將實質受益人的認定標準由國際普遍採用的25%改為10%(受影響的股東人數更多),大家會不會因此對今年的國內經濟展望感到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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