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小弟我算是社會新鮮人
今日不小心接到合作金庫人壽的投保電話
小弟剛好下班買飯時神智不清,懵懵懂懂就答應了一筆儲蓄險
但我後來想想我實在是不需要,但專員是說會在寄保單給我
問題來了,我已經給了卡號 若不辦退保 反正是一定會扣款的
想請問若我想辦理退保,可否繞過專員
直接至合作金庫銀行去辦理退保的相關作業?
有上網查詢過 電話投保有10天的全額退保權益
若可以的話,我想直接去合作金庫辦理他們的退保事宜
不想在寄來寄去的,感謝各位大大幫解惑
他是你朋友嗎
直接跟他說不保了
不然推說家裡長輩不同意也行
我有個疑問
信用卡給卡號就可以了嗎?
不是都要本人簽名才算數
還有一個方法是打電話給信用卡
說這筆款項有爭議(爭議款)
你要求止付
不過這樣專員一樣會來問你為何信用卡會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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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打電話給信用卡銀行說爭議款要求止付
然後在合法期限內儘速到合庫要求退保
他如果拖時間
在合法期限內寄存證信函給專員、合庫、合庫代銷保險公司
我也曾被推銷買一套數萬元的書
信用卡都簽名了
回家被老婆罵
當天電話告訴推銷員拒買(有錄音)
打給銀行說爭議款止付(有錄音,因為有些客服...)
上網查還要【書面拒絕】
乾脆存證信函寄推銷員名片分公司住址給經理
再寄一份存證信函給台北總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
就沒來囉唆了
不過是不是能用在保險我就不知道了
tan03464 wrote:
不是朋友,小弟單純...(恕刪)
我看到的是7天
不是10天
請注意19-2條寫【書面解除契約】
建議寄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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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
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
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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