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問題1.母親(配偶已過世)有3名子女(1男2女皆成年)2名孫子(內,外孫各1皆成年)若未來由兒子繼承直系卑親屬扣除額是(3+2)*50萬=250萬嗎?2.母親不在後,2年內的贈與也是併入遺產稅嗎?以上謝謝
遺產稅之免稅額,扣除額.財政部: 遺產稅之(三)扣除額: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遺產繼承人之相關法條民法1138條:法定繼承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967條直系血親:死者的子女,孫子女.父母旁系血親:死者的兄弟姐妹民法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繼承就排除孫子女)民法1140條:孫子孫女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子女死亡,,孫子女代位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去世由孫子女代位繼承)民法1151條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1148-1條:二年內贈與無效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1173條:二年內贈與有效死亡前二年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贈與不列遺產所得重分配,但是需繳遺產稅.民法1174條:拋棄法定繼承人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辦拋棄其繼承權.1138條.法定繼承人,配偶+第一二三四順序人1174條.放棄繼承人,配偶+第一二三四順序人
如要指定誰繼承只有寫遺囑一途了,比如房產要給大兒子,但三位子女中的另外兩位基本該拿的還是需要寫清楚要怎麼補貼,比如換算現金多少等等,再把遺囑拿去法院公證,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之前很多遺囑都出現爭議就是寫完遺囑就當真的了,實際上法院公證後才真的有效力),然後把遺囑拿去保險箱放著,誰都不願意長輩過世走向分財產一途,但事先規劃好,會比事後大家撕破臉好!至於怎樣遺囑公證,民間有很多公證人會幫忙寫,也會請兩位不相關的公證人公證,順便幫你送法院,這效力是最大的,公證後的遺囑可以直接拿去地政機關辦理過戶,連其他兩位子女的章都不用蓋了!(但沒補貼另外兩位兄弟姐妹,多少會造成家庭不和喔,所以還是要請父母長輩寫清楚該怎麼補貼好,至少可以說這是父母親的意思,分多分少至少比較沒爭議)
高雄國稅局 代位繼承與抛棄繼承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民眾許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前不久去世,家中尚有兩位手足,若其拋棄繼承權,可否改由她的四位小孩代位繼承並增列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以上述情況舉例說明:許小姐父親過世後,遺有三位成年子女,故遺產稅扣除額為150萬元(106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若許小姐拋棄繼承,因尚有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不僅無法由其子女代位繼承並增列扣除額,亦無法扣除許小姐本身之扣除額。該局特別呼籲,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015】看國稅局的新聞稿, 若同順位中有人繼承有人抛棄繼承, 抛棄繼承者會連同扣除額一同抛棄建議還是直接打電話到國稅局問一問比較好
法定的免稅額是固定的!!除非有人放棄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所以即使你繼承!還是可以扣掉該扣的扣除額喔!!而且如果不寫遺囑,不能說你繼承就你繼承,民法還是有給你的兄弟姊妹基本的自留份,這份是法律允許給的!所以才會說遺囑優先於這些規定!沒寫就是要照民法來走!!兄弟姊妹拿的都是平均對等的!GJB1005 wrote:請問那如果由兒子(...(恕刪)
民法有特留份!只要你不拋棄繼承都有權利拿到屬於你的這份!除非你拋棄繼承!不然即使房產全過戶給兒子!兩個女兒一樣可以拿屬於她特留份的部分!除非父母親早已立好遺囑並經法院公證,表明不想給兩位女兒的話,才能全給兒子!!長榮集團的例子,張先生生前想把所有遺產給小兒子,重點是遺囑立的情況有問題,最後反而小兒子被踢出家族一毛都拿不到!所以遺囑不是寫好給律師就可以了,因為真的要爭產,各種質疑法院都可以推翻遺囑,但你經過法院公證後,這份遺囑就真的是聖旨了!Nuke worker wrote:想不懂為何有人要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