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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詢問)

請問以下問題
1.母親(配偶已過世)有3名子女(1男2女皆成年)2名孫子(內,外孫各1皆成年)

若未來由兒子繼承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是(3+2)*50萬=250萬嗎?

2.母親不在後,2年內的贈與也是併入遺產稅嗎?
以上謝謝
2017-12-15 1:2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遺產稅詢問
未來由兒子繼承?女的要拋棄繼承?
第一順位是3名子女.跟2名孫子沒有關係
遺產稅之免稅額,扣除額.
財政部: 遺產稅之(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遺產繼承人之相關法條
民法1138條:法定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967條
直系血親:死者的子女,孫子女.父母
旁系血親:死者的兄弟姐妹

民法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繼承就排除孫子女)

民法1140條:孫子孫女代位繼承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子女死亡,,孫子女代位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去世由孫子女代位繼承)

民法1151條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1148-1條:二年內贈與無效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1173條:二年內贈與有效
死亡前二年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贈與
不列遺產所得重分配,但是需繳遺產稅.

民法1174條:拋棄法定繼承人
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辦拋棄其繼承權.
1138條.法定繼承人,配偶+第一二三四順序人
1174條.放棄繼承人,配偶+第一二三四順序人
GJB1005 wrote:
2.母親不在後,2年內的贈與也是併入遺產稅嗎?


2年內的贈與也是要計算遺產稅,但不屬於遺產,不併入遺產分配,贈與他人的就已經是屬於他人的財產。


如要指定誰繼承只有寫遺囑一途了,比如房產要給大兒子,但三位子女中的另外兩位基本該拿的還是需要寫清楚要怎麼補貼,比如換算現金多少等等,再把遺囑拿去法院公證,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之前很多遺囑都出現爭議就是寫完遺囑就當真的了,實際上法院公證後才真的有效力),然後把遺囑拿去保險箱放著,誰都不願意長輩過世走向分財產一途,但事先規劃好,會比事後大家撕破臉好!

至於怎樣遺囑公證,民間有很多公證人會幫忙寫,也會請兩位不相關的公證人公證,順便幫你送法院,這效力是最大的,公證後的遺囑可以直接拿去地政機關辦理過戶,連其他兩位子女的章都不用蓋了!(但沒補貼另外兩位兄弟姐妹,多少會造成家庭不和喔,所以還是要請父母長輩寫清楚該怎麼補貼好,至少可以說這是父母親的意思,分多分少至少比較沒爭議)
闇黑騎士 wrote:
未來由兒子繼承?女的...(恕刪)


請問
那如果由兒子(生有一男一女)繼承
這樣是50萬*3=150萬?其他子女跟孫子不能併入扣除額? 謝謝
高雄國稅局 代位繼承與抛棄繼承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民眾許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前不久去世,家中尚有兩位手足,若其拋棄繼承權,可否改由她的四位小孩代位繼承並增列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以上述情況舉例說明:許小姐父親過世後,遺有三位成年子女,故遺產稅扣除額為150萬元(106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若許小姐拋棄繼承,因尚有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不僅無法由其子女代位繼承並增列扣除額,亦無法扣除許小姐本身之扣除額。

該局特別呼籲,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及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015】



看國稅局的新聞稿, 若同順位中有人繼承有人抛棄繼承, 抛棄繼承者會連同扣除額一同抛棄
建議還是直接打電話到國稅局問一問比較好
法定的免稅額是固定的!!除非有人放棄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

所以即使你繼承!還是可以扣掉該扣的扣除額喔!!
而且如果不寫遺囑,不能說你繼承就你繼承,民法還是有給你的兄弟姊妹基本的自留份,這份是法律允許給的!
所以才會說遺囑優先於這些規定!沒寫就是要照民法來走!!兄弟姊妹拿的都是平均對等的!
GJB1005 wrote:
請問那如果由兒子(...(恕刪)
lionspeter wrote:
法定的免稅額是固定的!!除非有人放棄繼承!



想不懂為何有人要拋棄繼承而降低免稅額度?
只要達成協議交出印鑑證明,法律又沒規定遺產分配協議書上要怎麼分

民法有特留份!只要你不拋棄繼承都有權利拿到屬於你的這份!
除非你拋棄繼承!不然即使房產全過戶給兒子!兩個女兒一樣可以拿屬於她特留份的部分!除非父母親早已立好遺囑並經法院公證,表明不想給兩位女兒的話,才能全給兒子!!

長榮集團的例子,張先生生前想把所有遺產給小兒子,重點是遺囑立的情況有問題,最後反而小兒子被踢出家族一毛都拿不到!所以遺囑不是寫好給律師就可以了,因為真的要爭產,各種質疑法院都可以推翻遺囑,但你經過法院公證後,這份遺囑就真的是聖旨了!




Nuke worker wrote:
想不懂為何有人要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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