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新進展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867654

我一直覺得過於老舊的公司法是阻礙台灣進步的關鍵之一
終於公司法修正有了點進展,雖然只是在研擬階段,連草案都還沒見到
還要過行政院,立法院...(遠目)

不知道要到哪一年才會實施...
2017-12-11 10:2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公司法 進展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6/2882365

草案出爐,最受爭議的部分是公司秘書
這是香港制度,好壞影響其實我是沒啥譜

比較有影響的是,股東提名董事人選不用經董事會審查
(當年誰寫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條文...)
可以發兩次股利
超過半數股權可以自行招開臨時會
(其實我覺得半數的門檻太高,實務上有20%股權就已經掌控公司了)


我覺得有可能造成問題的
集團內盈餘都可發放給子公司員工


覺得只是把原來80%偏向經營層的法條修訂成偏向60%
不是很OK
先登記一下, 回家再細看.

目前粗看一下摘要, 我對盈餘發放時機的變動較有興趣.
一年一次發放, 坦白說我覺得是太久, 現在的企業經營環境不比過去,
變動很快速, 適時把獲利反應及回饋給股東似乎較為合理. 若沒記錯,
美國公司一年就發放不止一次 (忘了是不是一季一次).

而在人才部分, 我倒是較覺得該回頭想想十年前在喊員工分紅費用化
時有沒有想過今天? 其次, 很多公司刻意曲解員工分紅的用意, 用一
堆薪酬技巧去鎖一個人, 掛了一堆蘿蔔在馬兒前面, 就是很難吃到.
這心態要不改, 人才還是會走.

dancingra wrote:
先登記一下, 回家再...(恕刪)


各市場上絕大多數都是一年配息一次,但是台灣則是寫在公司法裡面[只]能配息一次。
一個是公司自主考量,一個是法規,差距就很大

美國公司看產業,通常會配現金的都是產業環境穩定,現金流入也穩定的企業
整個市場來看,美國市場上有配4次,有配2次、1次、完全不配息只回購股票的
有一個說法是台灣公司法的硬性規定造成全部公司在2Q都同時需要現金流,造成系統性資金荒
有多少真實度,我就不知道了

員工分紅費用化,個人覺得是一定要做,這是一個漏洞

你看移民到新加坡,現在每次上新聞都是在買藝術品的老曹就可以知道
聯電是用納稅人的稅金扶植的公司,最後很大部分利潤流入經營團隊手中,甚至整家公司都落入經營團隊手裡
股東的利益何在?納稅人的利益何在?

員工配股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怎麼配,怎麼計價
法條允許的同時,對於界線要怎麼拿捏卻空白,這樣才會造成問題
母公司可以配發利潤給子公司員工,那如果有人用這管道輸送母公司的資產給掛在子公司的經理人呢?
執行細節才是成敗關鍵

如您所說, 集團盈餘可以發給子公司員工這件事, 我也是覺得不太妥.
集團可能有好多個公司 (一般以單一公司來看, 可以類比成很多 BU).
各公司狀況不同, 貢獻也不同, 如果沒有足夠的股東權數同意, 個人覺
得不宜隨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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