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867654
我一直覺得過於老舊的公司法是阻礙台灣進步的關鍵之一
終於公司法修正有了點進展,雖然只是在研擬階段,連草案都還沒見到
還要過行政院,立法院...(遠目)
不知道要到哪一年才會實施...
草案出爐,最受爭議的部分是公司秘書
這是香港制度,好壞影響其實我是沒啥譜
比較有影響的是,股東提名董事人選不用經董事會審查
(當年誰寫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條文...)
可以發兩次股利
超過半數股權可以自行招開臨時會
(其實我覺得半數的門檻太高,實務上有20%股權就已經掌控公司了)
我覺得有可能造成問題的
集團內盈餘都可發放給子公司員工
覺得只是把原來80%偏向經營層的法條修訂成偏向60%
不是很OK
dancingra wrote:
先登記一下, 回家再...(恕刪)
各市場上絕大多數都是一年配息一次,但是台灣則是寫在公司法裡面[只]能配息一次。
一個是公司自主考量,一個是法規,差距就很大
美國公司看產業,通常會配現金的都是產業環境穩定,現金流入也穩定的企業
整個市場來看,美國市場上有配4次,有配2次、1次、完全不配息只回購股票的
有一個說法是台灣公司法的硬性規定造成全部公司在2Q都同時需要現金流,造成系統性資金荒
有多少真實度,我就不知道了
員工分紅費用化,個人覺得是一定要做,這是一個漏洞
你看移民到新加坡,現在每次上新聞都是在買藝術品的老曹就可以知道
聯電是用納稅人的稅金扶植的公司,最後很大部分利潤流入經營團隊手中,甚至整家公司都落入經營團隊手裡
股東的利益何在?納稅人的利益何在?
員工配股不是問題,問題在於怎麼配,怎麼計價
法條允許的同時,對於界線要怎麼拿捏卻空白,這樣才會造成問題
母公司可以配發利潤給子公司員工,那如果有人用這管道輸送母公司的資產給掛在子公司的經理人呢?
執行細節才是成敗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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