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個朋友在去年快年底時以業務縮減為理由只要他做到年底
資遣費計算都照勞基法辦理(年資也是算到去年年底)
但是有個條件
必須要他把一些還沒做的報表及文件補完之後才能拿到錢及離職證明
就是從1月1號到他工作補完的這段時間,不但不能領薪水,也不能去找另外的工作
請問這樣是否合理呢?
就必須要給付薪資
所以在報表產生、補完文件的這段時間
還是有提供勞務
那公司應該還是要給付薪水
所以 我建議 盡快把工作完成
然後要求公司必須要給付該段時間的薪資
不給的話 就還是先以存證信函要求限期給付吧
時限到了未給付的話
就去向主管機關申訴吧!!
既然是條件說,那就表示是雙方講好的;
都說是"應該"在月底完成的工作,那就表示是進度落後了,
且不論離不離職,
這種趕不上(或者工作量太多多到做不完)情形的存在已經很久了,
公司的主管當然有權利要求工作的品質,效率,和進度,
要不就是砍掉效率不佳的人員,要不就是增加人手,要不就少接些訂單讓工作量少一點,
我猜想公司是在做處理了,
按照淺略的字面上來看,
一方把事情做完,一方支付資遣費,算是各留情面,互相都好看的了.
當然,有去上班就必須給付薪水,假日加班還有雙倍的加班費呢,
當然可以要求資方支付,
把臉撕破,強力爭取,絕不退讓...都可以,
等你拿到該拿的薪水之後,別忘了回過頭想想自己的缺失,
留一點給別人探聽,比一兩天的薪水孰輕孰重,別忘了秤秤看.
bahia wrote:
那些工作應該是在他離職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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