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大大,我有一出租房子,最近收到國稅局來函,認為房客在那營業,因國稅局查不到他的資料,就要我寫說明書提供房客的姓名和身份證字號或契約與我的稅單,且說明書上載明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但因房客也沒辦營業登記,我若填了變成是我自己認定是營業用,那會不會有糾紛?是不是應該由國稅局提供營業資料給我,我才能確定是營業用,另我能提供房客資料嗎?會不會有個資洩漏的疑慮?
t1579 wrote:想請問各位大大,我...(恕刪) 該房屋有沒有營業用,我想你身為房東應該比國稅局還清楚,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若有營業的事實,就提供給資料給國稅局吧,有營業就要辦稅籍登記,不過你的房子房屋稅率就會變營業用的
t1579 wrote:想請問各位大大,我有...(恕刪) 你的房子是自用住宅?如果是,那就要去辦理變更,因為自用住宅跟營業用的地價稅不同所以國稅局會要求你補稅單你們房客沒有辦理營業登記你就要去告訴你的房客,請他去辦至於個資問題,你把單子給你的房客去處理,如果是經過他同意而給出去的資料就沒有個資的問題感覺應該是有人去檢舉另外,你被房客這樣搞,以報稅的時候房租的收入也要記得報國稅局算是盯上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