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有扣抵房貸但扶養親屬在外租屋還可扣抵嗎

請教各位專家
如果本人所得稅中已有扣抵房貸利息,但若扶養親屬中有人在外租屋的話,還可以再同時扣抵租屋租金嗎?

報稅時我已經附了相關證明文件(租屋契約及切結書),且房東那邊也都申報了這筆租金收入了。但最近還是收到補繳通知,告知只能擇一申報。

但房貸跟房屋租金是不同人,也一樣只能擇一嗎?
查了一下網路,但沒得到很明確的答案,
所以想請教專家,所得稅若有扣抵房貸利息,但扶養親屬中有在外租屋者(租屋承租人與有房貸者為不同人,但同戶申報),是否可以再同時申報租金扣抵?
亦或是一戶就是只能擇一?
謝謝
2017-09-27 8:37 發佈
只有在期間不重複下可以同時申報,
不然只可以擇一申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第17條節錄

(二)列舉扣除額: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
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
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
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
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
利息者,不得扣除"。

參考列舉租金支出的法條規定:

租金必須是受扶養的"直"系親屬與本人配偶才能列報以及與借款利息在同一申報年度的同期間只能擇一

同期間是指1-7月有租金無房貸,7-12月有房貸無租金的話

1-6月及8-12的租金與房貸因費用期間不重複可以同時申報 而重複到的7月就只能擇一

上限計算方式={(申報租金或房貸的天數)/365}*列舉上限

而且要租金憑證抬頭或匯款人必須是規定的那些人的姓名,姓名錯任何一字或請他人代付會不讓你報(被剔除過)

而購屋利息申報是以一戶為單位:包含納稅義務人其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中有支付利息及有"設籍"的其中一屋

除了租金還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有的話)會影響你能列報的貸款利息
感謝大大詳細分享,這樣我就清楚了。
看來只能乖乖去繳錢了。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