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交扶養人証明?

我叔目前沒有收入,戶口在我家,符合以下資格,請問證明文件如何提交?
是要用寄的,還是要跑國稅局?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017-05-08 10: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扶養人
要先符合以下條件,滿20歲要列報撫養光靠共同居住這一點而已,是一定會被剃除的,12月底又得補繳稅機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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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還要另外符合下面條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2.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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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之相關規定,未滿20歲或滿20歲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如果受扶養者未滿20歲,還應檢附其父母親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100年度及以前案件);如果受扶養者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則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無謀生能力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2.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已刪除,自101年1月1日施行)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了解,謝謝大大詳細資料。
張三四 wrote:
我叔目前沒有收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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