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贈與稅小弟有個疑問,假設小明媽媽有400萬要給小明,若是直接以匯款方式贈與稅就是(400-220)*10%=18萬,但若是小明媽先匯款給小明爸200萬再由小明爸匯款給小明,這樣變成明爸明媽各自匯款給小明200萬,則皆在免稅額度內因此贈與稅為零,實務上真的是這樣嗎?這樣政府不就少收了18萬的贈與稅(明擺著可到手的肥肉有這麼容易讓它跑掉)?就只是這樣轉一手就可以省18萬!?還請高手指點解惑~^_^
a8910412002 wrote:
如果我是國稅局就會主張這400萬還是小明媽要給小明的,是把小明爸當作人頭(怎麼有點詐騙集團的味道~XD)轉一手而已,根本小明媽就沒有要贈與200萬給小明爸,因為才剛匯款給小明爸隔天小明爸就匯款給小明,所以是假贈與,乖乖給我繳18萬新台幣吧~...(恕刪)
除非小明爸是無行為人力者,植物人等
妻轉給夫,法律上就是免稅,
先入帳給夫,屬於夫之財產,
夫有決定權要贈與給誰。
220萬,國稅局沒那麼無聊(徒勞無功)...
如果害怕,
將每年 轉帳證據保留,
提供給國稅局查核。
Nuke worker wrote:
雖然是夫妻間的贈與免稅,但千萬不要留這種把柄讓國稅局有機會找你麻煩
應該是找不了什麼麻煩,這對夫妻只要主張,兩人決定要各贈與兒子220萬,但因先生資金調度問題,才把之前給太太的錢拿回來用。從一開始動機(夫妻要各贈與兒子最高免贈與稅額度)來說就是合情合理又合法,剩下的只是資金調度技術問題,一旦有合理合理合法的解釋,國稅局根本不會自找麻煩。
另外就是像年度免稅額220萬,父親在年底一天給兒子440萬要繳稅,但年底和第二天次年元旦各給220萬,就免稅了。 這還只是單純合法,但完全依稅法來,國稅局也不可能浪費時間去找麻煩。
國稅局網頁都還會教人民如何合法節省贈與稅,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6790400023477207163?tagCode=,上面的情況不過就是依法而來的合法做法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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