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條款11月上路,被收購公司要查證買家財力

樂陞條款11月上路,被收購公司要查證買家財力

太好笑了,當收購公司和買家是一夥的,這條款有個屁用
2016-10-13 10:42 發佈

Health & Wealth wrote:
太好笑了,當收購公司和買家是一夥的,這條款有個屁用...(恕刪)


新規定是參考英國及香港的規則,雖會增加業者公開收購成本,但可大幅強化對投資人的保障。首先,為確認公開收購人有足夠資金,具有承銷商資格的財顧及辦理財報查核的會計師,應審查資金來源並出具資金確認書;或是請銀行提供履約保證。

需要承銷商背書,或是銀行提供履約保證,我實在看不出問題?
金管會13日向立委報告,樂陞案後已檢討公開收購制度,未來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必須查證收購者,也就是買方的身份、財務狀況、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要作出建議供股東參考,為了給予查證時間,被收購公司回應期也將從現行10天延長為15天。

Health & Wealth wrote:
金管會13日向立委...(恕刪)


大哥..新規不是只有你說的這項..
事實上收購公司本來就有義務查證買方,只是有沒有落實跟如何落實,
未來有承銷商背書,或銀行供履約保證,萬一不履約,
承銷商或銀行需要負責。

我以為會有一定成數的保證金,可惜沒提到這點...

天使雪花 wrote:
新規定是參考英國及...(恕刪)


樂陞這檔事有很高的機率是內部人士去弄個假外資搞出來的「假收購,真套現,再把錢洗出國外」,也就是說買賣雙方很可能就是左右手的關係,這種結構下,由被收購方去查核根本就沒任何意義,更何況只有15天也查不出查啥鳥,還不如直接由第三方去查還比較快(這個第三方為了自己,一定會以惡意的角度去查核)。
官員嘛, 總是要做做樣子. 有人相信靠政府能吃穿嗎?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929000042-260202

新法也規定,若有「履約保證」,倘若公開收購人未履約、不付錢,則提供履約保證的金融機構就要「全賠」。王詠心表示,這項措施是參考英國、香港等作法,並洽詢過學者專家意見。

至於財顧與會計師出具的「確認書」,雖然效用沒有履約保證那麼強,但就現行法規來看,公開收購說明書上若有專家意見,所揭露的事項若有虛偽隱匿的話,出具的專家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認為履約保證比較有用;確認書效力有限,錢是流動的,要搞的話,當下有這筆錢,確認完畢再移動就好。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天使雪花 wrote:
新規定是參考英國及香...(恕刪)


當有這收購的消息出來,投資人哪管你有沒有足夠資金啊
想買的還人還是會上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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