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條款11月上路,被收購公司要查證買家財力
太好笑了,當收購公司和買家是一夥的,這條款有個屁用
Health & Wealth wrote:
金管會13日向立委...(恕刪)
大哥..新規不是只有你說的這項..
事實上收購公司本來就有義務查證買方,只是有沒有落實跟如何落實,
未來有承銷商背書,或銀行供履約保證,萬一不履約,
承銷商或銀行需要負責。
我以為會有一定成數的保證金,可惜沒提到這點...
新法也規定,若有「履約保證」,倘若公開收購人未履約、不付錢,則提供履約保證的金融機構就要「全賠」。王詠心表示,這項措施是參考英國、香港等作法,並洽詢過學者專家意見。
至於財顧與會計師出具的「確認書」,雖然效用沒有履約保證那麼強,但就現行法規來看,公開收購說明書上若有專家意見,所揭露的事項若有虛偽隱匿的話,出具的專家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認為履約保證比較有用;確認書效力有限,錢是流動的,要搞的話,當下有這筆錢,確認完畢再移動就好。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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